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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公民接受教育不仅涉及到其本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已成为各国政府及社会的共识。而教育实践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教育公共利益的行为单靠私益诉讼是很难解决的。特别是当诉讼原告适格理论遭遇现实困境时,公益诉讼显得尤为必要。教育公益诉讼作为解决教育公益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社会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教育公益的必要条件。尽管公益诉讼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但司法实践中的教育公益案件需要我们给予理论上的回应。本文正是从公共利益内涵的解析入手,运用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探索教育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经验,尝试提出建构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设想。
教育公益诉讼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依据相关法定程序,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而给教育公共利益造成事实上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1)公益诉权的赋予、程序当事人理念的确立以及诉的利益理论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法理基础;(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为人民法院受理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为维护教育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教育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3)司法实践中成功的教育公益诉讼判例为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美国和日本的公益诉讼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其教育领域的公益诉讼实践启示我们:一要尽快通过立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并对教育公益诉讼作出具体规定;二要突破“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放宽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三要逐步拓宽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侵害教育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其中。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从原告资格、起诉程序模式、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及诉讼费用等方面构建我国的教育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