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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了《反垄断法》以开始规制经营者集中,并制定了具体的审查标准。韩国比中国早于20年实施了《关于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律》(以下简称“韩国反垄断法”)且引进美国和欧盟的制度,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完善了之前在实务操作上存在的问题。由此,本论文以经营者集中规制中的申报制度、审查制度及其抗辩制度为主要研究范围,对中韩两国的申报制度、审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据此为未来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相关立法及执法领域提供思路和参考价值。分别比较中韩两国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义务人、申报方式、申报义务豁免和违反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审查要件、审查标准和实质审查抗辩等内容,参照韩国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引出中国制度中所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并对此提出合理的建议。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最核心的是,当实施经营者集中时,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与该项集中给市场与社会带来的效益之间的利弊权衡,如何正确把握。该禁止哪些经营者集中,该允许哪些集中的判断与否,对此,目前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以限制竞争为标准的一体化。目前,中国对考量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作出了笼统的规定,其标准的审查要件是参照各国的制度,在其事例的基础上具体化了。另外中国做出了以具有竞争效果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判断是否予以豁免的规定,但这有必要将其范围及要件的明确化,并制定可预测的标准。在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上,中国与早期制定实施其制度的国家,基本相似,但是,考虑各国所处的政治、历史、经济、地理等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考虑中国经济、政策方面等特殊因素以避免未来中国试图借鉴他国的经验时,因水土不服而给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中国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应往促进国民经济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方向去调整,并建立健康、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