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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罪是我国环境犯罪中发生频率较高的犯罪,每年因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使我国森林资源造成很大损失。随着全球环境的逐步恶化,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开始更加注重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因环境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很多情况下环境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是无法修复和弥补的。一味地苛刻用单纯的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人并不容乐观。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而对于所判处的罚金刑,往往因为其生活困难难以得到切实执行。对于单位而言,很多排污企业宁愿用较小的罚金为代价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导致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治理环境污染的重担落在国家身上,而对于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即使投入了再多的人力物力也难以扭转。随着犯罪行为的逐渐增多,自由刑或罚金刑已经很难有效适应越来越大的环境损害的治理。很多国家都开始逐渐探索和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福建省的“复绿补植”制度为切入点,以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为基础,探讨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为我国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提供借鉴和参考。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现状进行总体描述并对其特点作出总结。接着从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对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探讨,理论依据分别从刑法的目的和功能、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而现实依据主要从我国现如今的森林资源状况和国外的做法来论证。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的问题,其包括立法上的不足与适用上的不足。在第二部分特别引入了福建省“复绿补植”制度,并对该制度进行阐述、对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对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分别从其适用原则和适用规则两方面进行探讨。最后专门对“复绿补植”制度从性质、体制、以及配套措施上提出建议。望这些措施能为今后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提供参考和借鉴,能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