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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理论是国内外刑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近年来,以醉酒、吸毒后自陷责任能力缺失或者责任能力耗弱之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这一现象已引起了普遍的关注。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管责任能力之状态,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这种缺乏明确性的立法明显不足以处理现实中的问题,因为这种现象包括着复杂的刑法理论。这种现象正是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原因自由行为;这种复杂的刑法理论正是本文所构建的对象——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把“原因自由行为”这一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名词引到中国的刑法语境中,并且对之进行概念重构。从所界定的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出发,把原因自由行为划分为责任能力缺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能力耗弱的原因自由行为两大类。在构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时,以上述界定和分类为前提,以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以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核心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即:第一部分,引言,问题的提出与展开。由于原因自由行为这一行为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且由于原因自由行为中的结果行为是在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所以常被认为与大陆法系刑法学中责任主义原则相冲突。在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的现代刑法语境下,寻求原因自由行为的合理处罚根据成为核心问题。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责任主义原则,但这并不能排除我国刑法在原因自由行为问题上不存在所谓的冲突,而实际上我国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责任主义原则存在着共性,因此原因自由理论也应结合我国刑法刑法语境进行讨论,并产生出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冲突。第二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概述。该部分主要谈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沿革、地位、原因自由行为的基本概念与分类及其结构,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作铺挚。虽然具体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起源和形成尚未明晰,但根据近现代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该理论的发展史表现为可罚性的讨论,经历了由“当罚”到“不罚”到“当罚”这一过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对原因自由行为现象进行否定性评价之理论,是解释责任主义原则在原因自由行为现象中适用问题之理论,是其他刑法理论的补充理论。因此,认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自然行为人出于故意的罪过态度,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缺失或者责任能力耗弱之状态,并在此状态下进一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现象。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责任能力缺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和责任能力耗弱的原因自由行为。从结构上来说,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划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这两个阶段,并且这两个阶段具有复合性、因果性和连续性的结构特征。第三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之学说评析。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现有学说都围绕着责任主义原则展开论述,从而形成了原则维持说和原则修正说两种立场。原则修正说又称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而原则维持说又分为间接正犯类似说、统一行为说、原因行为时支配可能性说、正犯时责任说、因果关系说和例外说。然而,通过对这些学说进行评价和分析,无论那一种学说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原因自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与责任主义原则之关系。第四部分,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根据之我见。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构架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核心部分,即其处罚根据,并认为必须以原因自由行为的界定为前提,以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笔者观点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主体的认识因素所能认识,意志因素所支配或应该支配的,通过客观条件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产生意义的客观过程。从因果关系理论上看,笔者支持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包括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前者是在存在论上分析,后者则是在价值论上分析。在分析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时,笔者以重构的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分别分析了责任能力缺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和责任能力耗弱的原因自由行为两种情况下的处罚根据。第五部分,余论。该部分主要解决在前面四个部分中,尚未解决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具有法律实践意义,但由于篇幅所限,只抽取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包括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未完成形态和立法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