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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本文是一个纵向的研究分析过程,通过法理分析和和历史考察,对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形成过程进行梳理,寻求对今日中国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有所裨益的经验和值得吸取的教训。文章分七部分:绪论部分交代本文论题的缘起和研究的意图,说明研究的起点、学术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理清本文的论述思路,强调本文的现实意义。第一章对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中财产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分析和整理,作为本文法理学上的基础。同时,明确中国建立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将是考察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发展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第二章以1840年以前的清朝为例,从社会经济与法律发展的关系角度分析中国传统财产法的基本情况。传统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下的商品经济,小农经济下国家社会控制方式等都对中国传统财产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总的来说,传统财产法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相适应的。第三章论述晚清近代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国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财产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清王朝挽救统治的需要相结合开启了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的进程。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建立采取了全面展开、急遽立法的模式。这其中,商法先行发展;预备立宪起到了推动作用;刑法进行了近代化改造;制定了民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但对传统的让步和对西方的求同有各自极端化的倾向。由于清朝很快灭亡使得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没能进一步展开。第四章论述民国初期的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资产阶级革命派试图按照严格的资产阶级法律理论来发展中国的财产权法律保护,但政权存在时间短暂,这一时期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发展带有理想主义色彩,但代表了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发展的方向。一定程度上受近代经济发展不足的影响,北京政府时期财产权立法进展不大。由于宪法的制定频繁,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得到发展。由于没有直接使用晚清民法典,民法一直处于制定之中,没有统一适用的民法典,民事制定法主要是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部分和户部则例,财产权商法保护有了进步,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也有一定的进展。在司法实践上,大理院通过判例和解释例在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整合上取得了成就。第五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在继承晚清和民国初期法律成就的基础上,南京政府建立了六法全书的较为完整的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对财产权法律保护有很大的影响。这一时期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颁布实施的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成为财产权立法的主体,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对这个体系的建立影响很大,在中西法律整合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而立法的完善使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司法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结论部分对本文进行理论综合,说明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对中国今天财产权法律保护发展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