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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解释作为一种为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所否定的解释方法,只是从十九世纪中叶,随着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将目的论概念引进法学领域,目的论解释方法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经过近20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法律解释方法的重要一端。在刑法解释学领域也被公认为是“解释方法之桂冠”而具有权威性;在所有的解释方法中,目的论解释不但最为重要,而且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如果根据目的论解释就能够将法条的意义解释清楚,则没有必要再尝试采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补充或加以明确。不仅如此,目的论解释还极富有灵活性。由于,目的论解释是在探求法律规范所依据的目的与价值的基础上,确认法律规范的意义。而刑法又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其立法目的较之于其他法律更具有抽象性,相关刑法条文目的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富有争议。这意味着,目的论解释在带来实质正义性的妥当结论的同时,也将对刑法规范的安定性形成威胁。稍有不慎,可能就会使刑法解释陷入擅断与任性,罪刑法定的堤坝将在无形中被侵蚀乃至崩溃。然而其在法学领域特别是刑法学领域却少有全面、系统而深刻地理论研究。如果再考虑到这200年间,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法学方法论的演绎变迁,与其相伴生的目的论解释彻底改变了刑法解释论的现实图景,因而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笔者的问题意识集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刑法目的论解释相关概念的含义极易混淆,甚至已经引起刑法解释理论的混乱。因此,笔者首先从对刑法目的论解释与其周边相关概念,如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论扩张以及目的论限缩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澄清开始,避免落入语言的陷阱;其二、如何理解刑法目的论解释的法哲学基础,即通过作为哲学理论的目的论思想在法哲学中的继受,以及作为刑法目的论解释方法的理论演变谱系,解释其是如何成为目的论解释的法哲学基础;其三、如何进一步在理论上澄清“可能的字义”的界限理论,明确目的论解释的基本功能,为界定目的论解释的边界,提供新的理论论证路径,作出新的理论解释;其四、如何证成目的论解释之正当性,以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思想资源,探讨建构一个对目的论解释结论进行正当性论证的理论框架;其五、根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探讨法官进行目的论解释的合理约束的相关问题。基于前述的问题意识,笔者首先在理论上界定与澄清了关于刑法目的论解释及其周边相关概念的关系。在刑法解释理论中诸如“目的论解释”、“限缩解释”、“扩张解释”、“目的论限缩”、“目的论扩张”等概念,学者们的界定多有不同。笔者对目的论解释的历史进行了溯源性的考察,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不是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它们是目的论解释的下位概念。目的论限缩和目的论扩张都是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并不是法律解释方法。对于刑法而言,目的论限缩是被允许的,目的论扩张则被禁止。笔者进而认为刑法理论通说“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问题,应该是“目的论的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问题。其次,笔者主要探讨目的论解释的法哲学基础。对目的论概念的思想谱系进行总结与评价,探讨作为哲学理论的目的论思想,其中主要以康德以及新康德主义的目的论思想为重点;然后研究这一目的论思想如何经由耶林的继受而进入法哲学理论领域,重点探讨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目的论概念;最后研究经由李斯特对耶林目的论思想的刑法理论的继受,其中重点探讨对刑法中的目的论解释而言至为重要的作为法益论的目的论概念。进而证立价值评价与法益理论通过目的论概念融汇成为一体,成为刑法目的论解释的法哲学基础的结论。然后,笔者主要围绕目的论解释的界限问题展开研究,这一问题与刑法解释的理论难题“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该问题的理论澄清,对解决刑法解释的界限很有助益。在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理论探讨:其一,从法诠释学视角对通说“可能的字义”理论的质疑,进行理论辨析及纠偏,进一步澄清法诠释学理论所谓的“可能的字义”理论无效论的理论偏见。其二,从分析哲学以及深受其影响的分析法学的视角,对“可能的字义”理论进行再反思,力图重塑“可能的字义”作为刑法解释界限的通说命题的权威。其三,在此基础上,论证目的论解释的基本功能,就是进行刑法上的乃至法秩序意义的价值评价,因而,目的论解释对于弥补“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的缺憾,是不可或缺的。据此,笔者尝试回答作为刑法解释方法“桂冠”的目的论解释的内在原因。接着,笔者探讨了构建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证成的理论问题,笔者在此建构了一个刑法目的论解释正当性证成的“三阶模式”,即对于一个法官在刑法领域进行目的论解释,必须要通过三阶证成,具体指: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初步证成、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深度证成以及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结果证成,始能证成其正当性。最后,笔者着力于目的论解释的合理约束的理论探讨,基于法官受制定法的约束这一重要的理论命题,由于刑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而变得格外重要。笔者探讨了在此背景下的目的论解释与制定法约束的关系。笔者从目的论解释应当受到法秩序约束的基本立场出发,构建了一个立足于通过刑法法益秩序的正向约束,与通过解释方法的反向约束的二元约束机制,对目的论解释的合理约束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