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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体制的变迁,现行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已不适应时代需要,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的不完善、管理体制的不明确以及具体制度的不完备上。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海岛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海岛资源的合理开发及海岛土地的科学利用,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建立健全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就成了摆在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撰写本文进行专门研究。本文首先阐述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内涵界定与理论依据,指出构建与完善我国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其次,分析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立法模式、法律渊源、管理体制、具体制度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比较分析国外海岛生态保护立法模式、管理体制以及具体制度,主要以美、英、加、澳、日、韩等国为例,针对上述国家海岛立法中的先进之处,笔者提出一些借鉴意见。最后,从立法模式、立法体系、管理体制、具体制度等四个方面论述完善我国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创新建议。根据生态法律制度基本内涵,本文认为海岛生态保护具体制度的完备应当从以下四个角度来构筑:第一,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类法律制度,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海岛分类保护制度。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属于我国生态环境基本法律制度,由于海岛生态保护法属于生态环境法的一个研究方向,所以生态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海岛生态保护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制度。第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类法律制度,含海岛资源权属制度,海岛资源恢复制度。第三,现代化国土整治类法律制度,含海岛利用规划制度,海岛自然保护区制度。第四,综合管理类法律制度,含海岛监督检查制度,海岛调查统计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海岛生态保护的立法及相关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对国家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本文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