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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竞争形式的不断变化,自由的竞争市场对竞争法不断提出挑战。自2011年腾讯诉奇虎360案件以来,“商业模式”已经成为互联网竞争市场难以绕过的话题。本文结合国内外对商业模式的研究成果,通过对“商业模式概述”、“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呼唤竞争法保护”、“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竞争法保护的路径”以及“侵犯商业模式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四部分内容的研究,为商业模式的竞争法保护提供立法建议。商业模式本身是一种商业运作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争夺交易对象、获取交易机会与盈利模式三个方面。对于竞争法而言,商业模式的优劣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通过商业模式获取竞争优势。当市场进一步成熟,竞争逐渐加剧时,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或破坏对手的竞争优势,侵犯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会频繁出现。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带来,以免费为特征的网络竞争市场与以用户基数为商业目的的运营策略使得商业模式的作用不断突出,逐渐独立成为一种应受保护的法益。同时,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条款的局限与大量侵犯商业模式案件的出现,都使得商业模式呼唤竞争法保护。与传统的法律保护对象不同,商业模式的概念外延模糊,侵犯行为复杂多变,其保护径路的探索也需要更加谨慎。一方面,由于列举式立法难以涵盖商业模式全部内容,需要依赖一般条款的适用及演进兜底保障法的体系性与逻辑自洽能力。另一方面,法益保护的思路与多变的侵犯行为又需要在法条中直接规制侵犯商业模式的类型化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有效应对实际案例的前提下,理论研究尤为重要。在竞争法保护的标准上,通过一系列案例实证研究形成商业模式保护的主体边界与违法行为判断要件。在竞争法保护的初级阶段中,反思了一般条款适用及演进过程中商业道德的局限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逻辑悖论,提出了基于利益衡量理论的一般条款适用思路。在竞争法保护高级阶段,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通过广告屏蔽、网页拦截、深度干预等类型化行为的研究,将侵犯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竞争法中予以直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