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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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繁荣的背景下,融资实践呼唤新担保类型的出现,动产动态质押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摆脱了传统动产质权限制担保财产价值的弊端,兼顾了融资与经营的双重需求,故近年来发展迅速,极大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长期以来动产动态质押处于立法空白地带,动产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呈现出严重裁判分歧,然这正是其能否发挥担保效力之关键。经现有规范检视,以《九民纪要》为阶出台的《担保制度解释》虽肯认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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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繁荣的背景下,融资实践呼唤新担保类型的出现,动产动态质押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摆脱了传统动产质权限制担保财产价值的弊端,兼顾了融资与经营的双重需求,故近年来发展迅速,极大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长期以来动产动态质押处于立法空白地带,动产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呈现出严重裁判分歧,然这正是其能否发挥担保效力之关键。经现有规范检视,以《九民纪要》为阶出台的《担保制度解释》虽肯认动产动态质押担保物权法律属性并就认定有效设立之标准确立规则,然仍存在无法满足公示功能、不适用共同委托和共同占有型交付等问题,动产动态质押制度供给不足的尴尬处境仍未得以化解,难以催生统一的解释路径和裁判尺度。交付行为既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亦是其公示方法,故二者之上的裁判分歧均可归于法院对交付行为适格认定标准的分歧,本文以交付行为为主线旨在探讨足以引起质权有效设立及存续法律效果的适格交付行为标准。在传统质权日益式微背景下,动产动态质押扬其之利弃其之弊应运而生。通过与传统动产质权比较充分挖掘其制度优势与特殊性。制度创新之下优越性往往立足与特殊性,在分析其交付行为认定标准上既要符合金融实践的需求也不能突破实定法的框架,进而在分析路径上应以保全其制度功能为旨,将动产动态质押的特殊性归入动产质权之中寻求合理解释路径,自功能主义立场出发,以制度功能与规范功能结合的双重维度,运用法教义学的思维方法寻求合理解释进路,将其体系化入动产质权,以于民法典已构建的担保规范体系下构建动产动态质押的适用规则与具体标准。动产动态质押的交付行为存在允许动态置换的特殊性,如何界定其交付行为系厘定适格交付行为的认定标准之前提。以交付为导致质权设立存续事实行为为前提进行基础构造,质物交付之构成包括意思与行为层面,意思层面须为双方转移物之占有事实的合意,行为层面须为出质人移交质物丧失占有与质权人因此而取得质物创设新占有同时成就并以此条件成就瞬间质权设立生效,另厘清丧失占有、交付实际变更合同等问题,作为重构动产动态质押之交付行为的前提。于功能主义立场下,笔者就动产动态质押交付行为进行理论重构,将质物的动态置换归入完整独立单一交付行为之中,提出动态交付说,处于动产动态质押初始交付至质权实现期间,质物初始交付及后续质物的动态置换过程视为动态的交付行为,为数个特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交付行为的集合化构成的完整交付行为。初始交付提供原始质押财产,后续质物变动实则均为对前次交付所形成质押财产的调整,最后一次变动使质押财产实体与价值均处于确定状态,此时质押财产的范围实则是初始交付与后续历次质物变动的结果,无论是初始交付亦或是后续质物变动均为最后质押财产的形成过程,亦是过程中不可分亦无法分割的部分,并引入结晶概念、分析质权设立时间进行理论构造。动产动态质押适格交付行为的认定标准系以动产质权交付行为功能为导向,其意思表示功能得以推定双方具有设立质权的意思、明确优先受偿的财产价值范围,由此,交付行为应交付行为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其上负有参与主体双层意思内涵,即出质人转移占有及质权人接受占有事实行为的自然意思为其表,指向双方以设立质权为目的行为的物权意思表示之里;交付行为的控制转移功能可限制利用促使债务人从速清偿、控制质物保障变价款优先受偿,应得以使就出质财产控制自质权设立至债权获完全清偿期间,质权人应能通过对质物的控制得以排除出质人的使用、处分行为,质权实现之时,质权人所控制的质押财产实体应处于明确、特定状态,以待变价。其公示公信功能得以公示物权变动以维护交易秩序、占有正确性推定提高交易效率。由此交付行为须能充分彰显质物其上物权存在并达致可为第三方所明确可知的公开状态,形成为第三人明显可识别的占有外观并就物权权属具明显指向性。以前述分析交付功能为导向提出交付行为三重认定标准,即应功能偏向下质物特定、排除出质人的独力控制、占有体素-心素外观衡量。即质物于初始交付及后续发生的置换行为在未及质权实现之时的特定性要求仅为保障质权实行之际质物仍能满足清偿要求,故在此质物动态置换期间,以最低价值控制线划定质物价值的范围,实体上仅要求概括特定,质物结晶后质物不再变动以待变价之需,进而无论实体亦或是价值尺度而言至质权实行时均处于明确且固定状态,质权人对质物的管领应得以排除出质人独力控制;监管人对质押财产应形成外观鲜明的事实管领,监管人作为直接占有人亦应明示质权人的间接占有地位并肯认其直接占有受质权人间接占有意志限制,并对标上述标准对主要裁判分歧逐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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