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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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从我国传统文化中衍传至今,在现今的商业实践中仍广泛应用。然现行法律关于公司印章的具体规范并不完备,实践中往往依据交易习惯来进行,诱发极大的交易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关于印章的纠纷日渐增多,公司印章的法律规范问题始终未统一。印章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不仅要关注印章本身的属性问题,还要结合理论来对使用印章纠纷的效果归属与民事责任分别裁判。当行为人伪造虚假印章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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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从我国传统文化中衍传至今,在现今的商业实践中仍广泛应用。然现行法律关于公司印章的具体规范并不完备,实践中往往依据交易习惯来进行,诱发极大的交易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关于印章的纠纷日渐增多,公司印章的法律规范问题始终未统一。印章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不仅要关注印章本身的属性问题,还要结合理论来对使用印章纠纷的效果归属与民事责任分别裁判。当行为人伪造虚假印章以公司形式对外作出意思表示时,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会对使用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即使印章为假也并非必然不拘束公司;当行为人使用真实印章时,印章本身的法律属性会影响该行为效力,即使印章为真,也不必然使行为效果归属于公司。在实践中由于交易情形的多样化,不同裁判机关对使用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和效果归属有着各异的理解和阐释,往往会影响裁判公正和司法机关公信力。本文除却引言,正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梳理现行我国关于印章的立法现状,现有法律规范涉及到印章的使用和效力的条文较少,在实践中又由于印章纠纷的情形纷繁复杂,不同法院对问题的看法和判决也有差异,因此亟需厘清公司印章与对外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首先对效果归属和行为效力进行区分,明确行为人无权或者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与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并不等同,代表或代理规范是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讨论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量印章问题与代理制度问题,同时立足于现行司法裁判观点。探究该问题,需要结合印章本身与代理制度,二者不可缺一。鉴由此,本文从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出发,将实践中频出的纠纷按照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类型划分,只有确认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才能案件事实进一步推进到案涉双方的利益衡量。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使用真实公章所作意思表示是否必然约束公司的问题来展开。真实公章既包含按法人意志刻印的印章,还包含虽不按法人意愿刻制,但被法人认可的印章。使用真实公章从事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推定为有效。但是也有例外情形,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整理,按照使用公司印章的代理人进行分类划分: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限制或公司内部章程限制会构成法定代表人越权;职权行为人及与公司无关人使用真实公章亦可能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之后分别阐述越权行为的效果归属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第三部分以虚假公章为讨论重点,虚假印章指的是未按法人意志刻制的印章,也即他人私刻的印章。使用虚假印章所做意思表示原则上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若相对人举证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则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使用虚假印章所作意思表示将约束公司。从相对人善意和被代理人责任的角度分析虚假印章适用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要件,具体阐述了相对人善意的标准,以及基于公平原则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进行风险归因。之后对使用虚假印章对外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围绕现实中公司同时刻制多套公司印章的情况,讨论使用多枚印章进行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将多枚印章问题情形划分为非备案公章以及废弃公章,区分非备案印章与伪造印章的区别。通过对现有裁判进行梳理,明确非备案公章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讨论印章“曾经使用”的判定正当性以及司法机关的具体观点。在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非备案公章曾对外使用是公司对该枚印章使用效力的认可,但公章使用的本质是公司对文本上的内容进行确认,而并非对印章本身进行确认,二者之间无法进行推证。公司印章的关键还是其使用者,在判断非备案印章的使用效力时,应结合表见制度,从印章使用者的权限角度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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