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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定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伴随着公权力机关职能的扩张,行政执法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展和延伸,执法过程中的弊端日益暴露,导致行政权在履行中发生了异化,加剧了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权益与私权益之间的矛盾。探其缘由,不仅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不足等主观原因,还包括对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力量和深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缺位等客观原因。为了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价值目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能开始归位。通过检察机关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展开监督,不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国情基础,还是对现有制度与行政执法现状综合考量下作出的最优选择。然而,行政检察制度尽管在宪法基础、法理基础、实践基础上都具有正当性,但尙缺乏科学完整的制度设计。因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立法研究和制度设计甚为必要。一方面,国家监督理念应从侧重于事后监督向兼顾事前监督转变,在此基础上确立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合法原则、有限监督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性原则,以此基本原则指导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应充分运用当前制度下的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检察监督的运行效率与效益。遂得建立以程序阻断为核心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总之,检察机关应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注重监督的实效,抓住契机完成新时代下的检察体制改革,逐步拓展检察职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回归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