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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因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我国的公司法重行政调控、轻公司股东意志表达,其中关乎公司治理的规定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这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随着新《公司法》的颁行,我国原本普遍僵硬的公司治理体制得到了松绑,股东的自由意志得以通过多种法定的途径进入公司组织、经营和管理的实践层面。作为股东设立并经营公司、设定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经营管理层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现在能够在章程中自主约定的事项较以往有很大扩充,这对公司经营以及股东权益保护均有着十分有益的作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即导言、正文和结论。本文探讨公司章程自治及其界限的问题。本文的论述将采用规范的分析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公司章程的性质、章程运行的法律环境等进行透彻的分析;并对章程自治的意义、必要性,以及对厘定章程自治界限的目的和实践操作进行论述。通过本文的论述以期对构建完善的章程自治乃至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构想。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缘起、选题目的、写作方法与文章布局。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以公司章程自治概念作为论文的切入点,通过对公司章程的性质、章程自治内容及其必要性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2005年《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加强公司章程自治这一立法新特点。本章力图搭建一个为下文讨论的理论基础平台。第二章,阐述了公司章程自治背景下公司法的规制分析,分别从公司章程自治限制的理论基础解读了公司章程自治的局限性,以及公司法应如何限制章程自治的途径。本章的目的是在公司法的范围内理解公司章程自治理念,其作用在于建立具有法律倾向的心理认同,以获得一个赖以讨论和交流这一问题的平台。第三章,集中讨论通常意义上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厘定。首先明确章程自治界限厘定的意义即在于厘定法律强制的界限,有其法律上和现实上的必要性。继而对公司处于不同阶段的章程自治界限范围,及不同类型公司的章程自治界限范围进行论述。第四章,对我国当前公司章程自治及其界限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法律建议。在公司治理中要注意加强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的协调,以更好地发挥公司章程自治功能和作用,使公司股东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结论部分强调股东自治意愿及公司合法权利应得到尊重,应减少政府干预,提倡私法自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