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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内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提升,有关汽车方面的投诉也不断增加。从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刹车管漏油,到奔驰MB100旅行车制动管和排气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均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国汽车消费者要求享受与国外消费者同等的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已经取得一定实效,成功召回了数批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避免了大量事故的发生,赢得了社会的好评,也用事实证明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全面推行该制度是入世后全球市场环境的要求,也是立法的大势所趋。然而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社会工程,在广泛推行该制度之后,无论从立法层面、管理层面、技术层面及其它的实施平台等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文着力于对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着重于在本土法中寻求该制度理论基础,分析如何在移植该制度时使之与我们既有的法律规范相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厘定有关法律概念及范畴,在借鉴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经验的同时结合我们的立法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试图整理出一个较为宏观的理论体系。文章还探讨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一些配套的完善方面。一方面使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得以顺利施行,另一方面,减少该制度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原理解析。首先参考了当前对缺陷汽车召回的几种定义,界定了从汽车产品,缺陷到召回等词的法律涵义,从该法律规范在调整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所包括的主体、客体、方式、程序、期限和条件等几个要素的角度明确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内容;然后分析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理论体系。还分析了汽车召回与相关法律制度,例如汽车召回与“三包”,汽车召回与收回或退换车辆,以及汽车召回与打击假冒伪劣的联系与区别,从而使我们对汽车召回的定义和内涵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和界定。论证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规范的法律价值、功能和包括适用条件、程序、法律责任在内的几个重要实体规范,这都体现了经济法的实质公平、社会效益等理念和“需要干预”的本质特征,在经济法理论中找到其立法基础,从而促使移植这一制度过程中“供体”与“受体”的同构和兼容,为缺陷汽车召回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环境。第二部分是对汽车召回的基础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先从汽车召回的社会基础进行了分析,然后从汽车召回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分析,分别从法理基础和部门法基础进行了分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有利于发挥国内汽车企业的优势;而且还有利于提高我国汽车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这就为我国建立汽车召回制度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时,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以及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探讨了在我国立法背景下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介绍了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史,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包括主管部门的分工合作、召回程序等,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对缺陷汽车规制不力的情况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立法层次、产品管理模式等问题,包括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召回和对以日本为代表的自愿召回制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从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研究中得到对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汽车召回制度的综合评析。先是对我国目前汽车召回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初步探讨了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汽车召回制度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缺少权威性;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我国尚无独立自主的汽车研发能力;未提及环保问题;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营销网络不完善;以及缺乏汽车召回所需的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标准等六个方面的缺陷。第五部分探讨了对我们汽车召回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分别从提高立法层次,信息系统的完善,建立健全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机制,消费者参与鉴定,提高处罚标准和设立汽车召回所需的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标准这六个方面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构建一个合理的缺陷汽车管理平台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文章分析了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中政府享有的权限和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专业化和细分化是监管机构的发展趋势以及现行管理体制下采取的方法,其关键在于认证机构为独立的第三方。同时因为指出了检测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硬件。其次是缺陷汽车召回信息收集体系,该信息收集体系应当覆盖缺陷汽车产品的所有流向,包括备案登记制度、客户跟踪和政府监督制度、检测和资料公开制度、社会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等,从而发现缺陷汽车时可以最大限度的实施召回;最后,在立法上主张对经营者立法上恩威并用,给予经营者压力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