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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我国虽然已经消亡了,但其对农村经济造成的影响不会随之消亡,其留下来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因此有必要总结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教训,以利于今后农村金融的发展。从现有的资料看,农村合作基金会不是同质的,在产权性质、经营行为、经营绩效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已有的仅仅从宏观出发的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研究则抹杀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之间的差异性。本文是以四川省乐山市和浙江省温州市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实证研究的案例,以探讨农村金融组织的行为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本研究所采用的理论解释和分析工具主要是现代制度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如产权和交易成本理论、秩序政策理论、经济组织理论、竞争理论等。 本篇论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作者选择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例研究中国农村金融组织行为与制度环境这一课题的理由、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论文的结构与创新、及进行这项研究的意义。第二章是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研究综述。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性质与类型、地位与作用、存在的问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及清理整顿的后果和影响等。这些研究成果的特点是从整体出发来研究和分析农村合作基金会,即把农村合作基金会看成是一个同质的没有差别的整体,所有的基金会都具有同样的行为、同样的作用以及同样的问题,忽视了现实中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合作基金会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第三章是一个关于四川省乐山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调查报告,介绍了井研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清理整顿的过程和清理整顿的后果及影响,其中还给山了三个乡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案例。从中可以看出,乐山市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产生、发展、灭亡中始终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干预,农村合作基金会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而只是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品。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温州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关情况,并突出介绍了温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一些与众不同的特点,这些与众不同的特点体现在:在产权方面,温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部分是民营的或者说是私营的,集体产权的很少;在管理体制上,分属中国人民银行、体改委、农经委三个部门管理;在行政干预方面,政府和管理部门对基金会的内部事务干预很少,但限制与其它金融组织的公平竞争;在合法性上,多数基金会是合法的经济组织,依法纳税,有工商营业执照,有的还有金融经营许可证;在资产质量上,大部分基金会的资产质量较好,好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中,不是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而上耍由股东承担无限贡任。第五章上要是将乐山市与温州市农村台作基金会进行对比,并用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些理论[具分祈和解释_者差异的原冈。这用的比较分析按照逻辑顺序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两类合作基金会产生的制度环境和背景的差异;二是两类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产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的差异:二是两类农村基金会组织行为的不同;四是两类农村合作基全会清理整顿做法上及产生影响上的差异。第六章是结论与政策建议。主要是: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成立和发展的早期,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农村合作基金会依附于政府成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公有性质的集体产权和私有性质的农户个人产权不可能共存于一个组织中,人村合作基金会不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针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而是要么是通过行政命令控制的集体纽织,要么是民营性质的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也是完全不同的:为了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在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没有取得大的进展的情况下,应该适度开放币场,允许新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加入,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适度竟争:新的金融机构应是产权明晰的民营性质的金融组织,但耍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竟争应是公平、公开、有秩序的竟争,这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秩序政策,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