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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犯罪中以运输毒品罪最为普遍,研究运输毒品罪的构成和适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对于打击毒品犯罪、保障人权有着重要意义。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各类毒品的历史、各类毒品的分类,分析毒品的属性来阐述毒品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并介绍我国对毒品犯罪的立法历史。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毒品是指脱离合理使用监管范围,易被人滥用的具有药用性和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该类药品变成毒品是因人的行为,是被人滥用后形成的。毒品和人的行为相结合后只有在对社会有危害时或对社会有危害的危险时刑法才能介入,这时的毒品才具有刑法学上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运输毒品罪中的主观明知问题,通过我国刑法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及在运输毒品罪中的困惑现状,以及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在司法实践中所遇的尴尬,来确定如何正确认定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问题。笔者认为不仅要通过推定的方法,还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形成证据锁链,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第三部分:运输毒品罪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究。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既遂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该按照“起运既遂说”来判断是否既遂。通过分析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既遂的认定标准以解决行为人与毒品不分离时起运的认定问题和行为人与毒品分离时起运的认定问题。并按照“起运既遂说”分别对毒品不分离时起运的认定问题和行为人与毒品分离时起运的认定问题分析。探究实践中运输毒品罪相关法律问题,对实践中运输毒品共同犯罪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运输毒品罪中毒品的数量问题在具体处理时要考虑毒品的客观因素如含量高低、毒效效果等,处刑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综合给于处罚。对毒品的纯度问题分析笔者认为不加区分毒品的纯度是不合理的,应根据毒品的纯度对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而给于处罚。第四部分: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过于严格,同时应将运输毒品罪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分离出来。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对运输毒品罪的财产刑进行修改,以加强财产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