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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直接、间接导致意外伤害或者患病甚至死亡时,获得社会赔偿的制度,既是一种赔偿,也是一种帮助。其中帮助的成分主要体现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用获得的工伤赔偿帮助劳动者本人和家庭度过收入紧张的艰难时期。因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必经程序,加上赔偿和帮助的双重属性,让涉及此类认定问题的司法案件日渐增多,且争议和分歧不断加剧。其中很多案件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文中所述的“48小时”条款。该条款因是属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且条文中未明确提及工作原因,所述“工作原因”、“工作岗位”“抢救无效”等要素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其内涵和外延无法确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并且,因为条文规定的是劳动者病亡的情形,在工伤认定时,法院的支持与否定决定了劳动者家属获得工伤赔偿的程度是“全有”或“全无”,对劳动者病亡后所在家庭的经济状况有极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裁判时需要更加慎重的进行评价和认定。文章旨在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分析不同法院裁判理由的分歧和争议,总结出四项法律问题:一是“工作时间”的认定;二是“工作岗位”的认定;三是“抢救无效”的认定;四是“48小时”起算点的认定。针对“工作时间”的认定,文章梳理出工间休息和上下班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这两点认定争议,并且在工间休息这一情形下又细分为长时间段工间休息和不定时工作制工间休息两种情形,针对这几种情形,比较分析各级法院的裁判理由,借鉴美国相对应判例当中的做法,得出文章结论,即法院认定工间休息是否为“工作时间”时应考虑用人单位当时对劳动者是否仍具有管理性和支配性,结果为肯定时,即可认定为“工作时间”;认定上下班途中是否为“工作时间”时应考虑劳动者平时的工作时长、加班时间的累积情况、工作强度等因素,酌情处理,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是或不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认定,文章梳理出因公出差和远程办公这两种不同工作情形中“工作岗位”的认定争议,二者虽然都属于不在固定工作区域办公,但现实中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多变,情形多样,所以这两种工作状态下的突然病发的情形仍存在差异,且法院处理这两种情形时倾向性也有所不同,文章通过对比分析,认为法院在处理劳动者在因公出差时的地点是否符合“工作岗位”的范围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因素,不需要同时满足这些因素,只要满足其中一种,就可认定为“工作岗位”;而对于远程办公时“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文章认为应当适当放宽解释,只要工作与非工作的区域距离较短,不突破正常人理解的合理范围,就可认定为“工作岗位”。针对“抢救无效”的认定,文章梳理了家中自救和放弃抢救这两种情形的案例,筛选出具有代表性争议点的典型案例,讨论不同法院裁判理由,整理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问题的不同观点,就如何认定“抢救无效”得出文章所认为的最适当的标准,即对于家中自救的情形,法院在认定时应当从立法原意出发,考虑劳动者未前往医院的理由是否正当,在理由正当时,适度扩大“抢救无效”的解释范围,倾向性地保护劳动者;对于放弃抢救的情形,法院在认定时应当审查两点,一是家属是否有积极抢救的行为,二是抢救的后果是否是推定必然死亡的结果,同时符合这两点即可认定为“抢救无效”,而无需考虑家属当时的放弃治疗的主观动机。最后,文章梳理了“48小时”起算点在司法认定中的争议之处,即对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的规定,法院采取的不同解释和适用理由,进行逐一分析,从法理、立法原意以及适用便捷性等角度着手,讨论不同解释对劳动者、对企业、对社会所产生的不同影响,最终得出文章结论,建议以诊断书的出具时间作为“48小时”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