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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船舶监管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对智能船舶的适用,但相关法律规则都是以传统船舶为对象制定的,并未考虑到智能船舶的特殊性,因此直接适用于智能船舶会导致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智能船舶监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给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智能船舶监管法律问题的概述。首先厘清智能船舶及其相关概念,并系统检视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外法对船舶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对本文语境下的智能船舶进行界定,再分析智能船舶不同于传统船舶的特殊性,为后文分析智能船舶监管的特殊性奠定基础。然后阐明船舶监管的概念,并以时间为线索说明船舶监管的基本流程,以界定本文将从哪几个方面研究智能船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其中,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监管的主要三大方面,而港口国监督又是船舶安全检查中主要的一个方面,故下文将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析智能船舶检验、智能船舶登记及智能船舶港口国监督三方面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智能船舶检验法律问题的研究。智能船舶对现行船舶检验法律制度产生了一些影响。其一,智能船舶的岸基控制中心属于智能船舶的重要设施,而现行船舶检验制度并未明确应当对岸基控制中心进行检验,因此需要对岸基控制中心检验的原因及必要性进行分析,明确是否有必要在船舶检验的立法中规定对岸基控制中心的检验。其二,如果在对智能船舶的岸基控制中心负有法定检验义务的前提下,那么对岸基控制中心检验的时间间隔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每当一艘智能船舶与岸基控制中心相连时,是否都应当对岸基控制中心进行检验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三,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类重点船舶必须强制入级,智能船舶是否也应当强制入级需要从强制入级的利弊两方面探讨。此外,智能船舶及其岸基控制中心的检验主体也存在不足,应当明确检验主体的资质,并对如何解决检验主体的问题提出对策。第三部分是对智能船舶登记法律问题的研究。船舶登记分为公法属性的船舶国籍登记和私法属性的船舶物权登记,本部分所指船舶登记特指属于公法性质的登记,即船舶国籍登记。智能船舶在适用我国现行船舶登记制度过程中,无法满足取得我国国籍登记的要求,存在一定障碍。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船舶国籍登记条件,分析智能船舶无法取得我国船舶国籍登记的原因,考虑能否通过免除对船员的要求来解决这一障碍。在智能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真正联系方面,有观点提出质疑,认为真正联系原则已经过时,故在智能船舶与船旗国之间也无需再建立真正联系。在船舶智能化的趋势下,真正联系是否还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智能船舶与船旗国间真正联系如何重新构建的问题都需要认真思索。第四部分是对智能船舶港口国监督法律问题的研究。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与港口国监督检查两部分,由于两者存在很多共同之处,且智能船舶在港口国监督中的问题更突出,故本部分将通过研究智能船舶的港口国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来论述智能船舶将可能对现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带来哪些方面的冲击。当智能船舶投入营运后,理论上来说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包括智能船舶与岸基控制中心。但由于智能船舶技术与传统船舶的区别,港口国对智能船舶的监管内容也发生变化,而且港口国对岸基控制中心的监管没有管辖权,使得智能船舶的港口国监督制度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研究针对智能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和必要,并对上述问题如何协调和解决提出应对措施。第五部分是对智能船舶监管法律的完善建议。不仅应当从我国国内立法对智能船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而且相关国际组织也应当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公约的修订与制定。在上文分析讨论智能船舶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两个层面,对智能船舶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