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文化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石,也是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宝库。当人们不断的将传统文化转化为产品制造出来的的时候,如何保证其中的文化内核不随着贸易而流失是保护传统文化的重中之重。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以及各国贸易政策的调整,文化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现代国际贸易领域,各国的文化产品贸易发展并不平衡,所产出的文化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这使得有些国家需要通过某些手段来保证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例外”作为西方某些国家提出的用于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重要条款,是十分有研究的价值和目的的。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文化例外”原则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对“文化例外”的承认与遵守来保护全球范围内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具有经济性和文化性双重属性。这两种属性同时存在但也应该区别对待。现代国际社会,文化危机意识已然觉醒,文化主权诉求也越来越多。在这种现状下,对于传统文化的文化性更应给予特别的保护。传统文化需要合适的土壤来保证其成长和充分发展。在生命力上,传统文化虽然顽强但是不如新兴文化有冲击力。新兴文化借由大量资本的帮助,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上开枝散叶。虽然不能证明传统文化一定在所有方面都优于新兴文化,但是传统文化有着独特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在对某种传统文化没有研究透彻之前不应将其置于可能消亡的生存环境下。在这种对比之下,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文化例外”有着保护文化的明确目的,合理应用“文化例外”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具有可行性的。通过对“文化例外”条款渊源与沿革的研究可以明确“文化例外”的发展和应用方式。在现行国际法规则中,有关贸易的国际法律文件最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WTO项下的货物贸易规则和服务贸易规则。对文化产品或者说对文化有着明确要求的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对现行国际法规则中有关“文化例外”条款的研究,可以明确国际法对文化产品贸易有何要求。对于这二者之间的交叉应用与相互影响的能力研究,可以对于由“文化例外”条款的应用引发的案例进行研究,进而明晰“文化例外”的具体应用模式和方法。对于“文化例外”未来应用和展望的研究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明确未来对传统文化保护的路径。现行国际法规则中并没有将文化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视之,WTO中的法律条文只是因其用语宽泛而允许成员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而《保护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由于其没有较高的强制力,也没有和WTO条文之间存在程序性链接的可能,使其虽然对各国保护本国文化产业有了一定的国际法渊源却无法在实际中加以应用。在各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文化例外”条款的应用程度也是参差不齐,强调传统文化保护的西方国家虽然不断加重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力度,但是由于WTO贸易规则的限制以及贸易协定中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在处理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纠纷的时候也没有确定的轨迹可以遵循。同时,由于在文化产品中加入传统文化因素,使得文化产品本某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更加模糊。各国响应TRIPS协议的程度也不同,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应用也处在不同的水品。这种情况既因为各国的立法水平不同,也是因为TRIPS协议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导致。乐于应用“文化例外”条款来保护本国文化产品贸易的国家,在保护文化产品知识产权时很难做到与国际法规则完全适应。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智慧的凝结与传承,这种传承可以帮助一个民族或国家在某一领域取得惊人的成绩。同时由于现阶段国际社会文化发展日渐繁荣,各国家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也随之加深,利用好文化产品贸易所具有的文化传播能力的同时也要保护好本国文化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