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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学界有必要重新理解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制度定位,重新解释第一条中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审判的功能定位事关整个行政诉讼的制度安排和运作框架,因此理论探讨必须被放在宪法权力结构层面才能具有解释力。行政诉讼就像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其所镶嵌的社会和政治结构,以致有的学者提出“嵌入式司法”的概念,以及衍生的“选择性司法”概念。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审判制度的功能和目标主要有三重性,第一重是为以纠纷解决和主观公权利救济的权利保障功能;第二重是为以监督行政和维护客观法秩序的政治控制取向;第三重是为司法过程中的社会治理功能。在推动司法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当下,行政审判的第二重和第三重制度功能不是被讨论过多,而是缺乏深入的讨论和反思。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权力构造,通过司法进行治理体现了法律的建构作用,因此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整合的视角重新理解行政审判制度的功能定位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司法体制的进步。
行政审判具有对客观公法秩序的建构作用,体现了作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的纵向宪制功能。透过行政审判去观察和反思中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把行政审判视为中央有效控制地方和解决地方治理危机的有效手段,揭示其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的作用,以期将被学界忽视的司法衍生功能再次展现出来。
行政审判的法律权威的获得必须奠基在法院充分履行政治和公共政策功能的前提之上。传统上对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立宪主义式的讨论不能完全解释当下中国的宪制体系,权力的横向分立即“控权论”在中国的语境下形式大于实质,不能充分反映中国宪法文本的规定和揭示宪法精神。更符合现实运作现状的解释或许是,将体现权利救济的横向权力制约理念置于中央对地方的纵向权力监督逻辑当中。因此,无论是相对人权利的救济理念,还是权力的横向配置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纵向权力关系的影响。
结合中国传统的政法体制,司法改革的路径必须立基于承认法院在政治权力体系中的位置,法院必须服从现实的权力运作方式,即法院不只是一个纠纷解决的裁判机关,也是服务于民族国家建设和公共有效治理的权力组织。因此,吊诡的是,要想司法机关真正获得独立的权威,就不得不依赖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衍生职能。作为中央事权代理人的法院用法律技术对地方政府进行司法控制,只有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中国本土的统一,才能有合法和正当的土壤去践行自身的司法规律和实现自身的司法理想。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立场,国家应当是公民利益的代理人和实现者,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来源于对于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保障,否则公民有权背离和抛弃这一契约的约束。以上论证可以被视为一种规范宪法层面对央地关系的讨论,但是如果仅仅从宪法的规范层面来理解央地关系的现实意义则过于抽象和粗糙。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为中国的政治实践和制度设计提供了最根本的框架和指引,在此基础之上“让宪法运转起来”是为加强宪法实施的根本要求。
本文的主要思路在于,首先,从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央地关系限缩和转化到行政科层监督意义上的央地关系,即中国央地纵向之间的权力关系集中表现为“科层(官僚)制”的内在矛盾——统一决策和灵活执行——一统体制和有效治理。中央以公法体系和行政科层制为主要手段实现对地方治理的监督和约束,从而满足国家治理目标的规范性要求和结构性优化。其次,将行政审判研究的相对人视角转换到行政机关的视角,将权利救济理念放在行政分权的央地权力关系中进行考察。再者,侧重对行政审判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功能解释和经验描述,揭示规范背后的权力结构和关系网络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总之,证明央地关系影响到行政审判权力的运行,并且是后者发展和改革的价值追求和实践目标。
行政审判具有对客观公法秩序的建构作用,体现了作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的纵向宪制功能。透过行政审判去观察和反思中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把行政审判视为中央有效控制地方和解决地方治理危机的有效手段,揭示其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的作用,以期将被学界忽视的司法衍生功能再次展现出来。
行政审判的法律权威的获得必须奠基在法院充分履行政治和公共政策功能的前提之上。传统上对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立宪主义式的讨论不能完全解释当下中国的宪制体系,权力的横向分立即“控权论”在中国的语境下形式大于实质,不能充分反映中国宪法文本的规定和揭示宪法精神。更符合现实运作现状的解释或许是,将体现权利救济的横向权力制约理念置于中央对地方的纵向权力监督逻辑当中。因此,无论是相对人权利的救济理念,还是权力的横向配置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纵向权力关系的影响。
结合中国传统的政法体制,司法改革的路径必须立基于承认法院在政治权力体系中的位置,法院必须服从现实的权力运作方式,即法院不只是一个纠纷解决的裁判机关,也是服务于民族国家建设和公共有效治理的权力组织。因此,吊诡的是,要想司法机关真正获得独立的权威,就不得不依赖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衍生职能。作为中央事权代理人的法院用法律技术对地方政府进行司法控制,只有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中国本土的统一,才能有合法和正当的土壤去践行自身的司法规律和实现自身的司法理想。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立场,国家应当是公民利益的代理人和实现者,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来源于对于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保障,否则公民有权背离和抛弃这一契约的约束。以上论证可以被视为一种规范宪法层面对央地关系的讨论,但是如果仅仅从宪法的规范层面来理解央地关系的现实意义则过于抽象和粗糙。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为中国的政治实践和制度设计提供了最根本的框架和指引,在此基础之上“让宪法运转起来”是为加强宪法实施的根本要求。
本文的主要思路在于,首先,从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央地关系限缩和转化到行政科层监督意义上的央地关系,即中国央地纵向之间的权力关系集中表现为“科层(官僚)制”的内在矛盾——统一决策和灵活执行——一统体制和有效治理。中央以公法体系和行政科层制为主要手段实现对地方治理的监督和约束,从而满足国家治理目标的规范性要求和结构性优化。其次,将行政审判研究的相对人视角转换到行政机关的视角,将权利救济理念放在行政分权的央地权力关系中进行考察。再者,侧重对行政审判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功能解释和经验描述,揭示规范背后的权力结构和关系网络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总之,证明央地关系影响到行政审判权力的运行,并且是后者发展和改革的价值追求和实践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