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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贯穿于刑法理论研究始终和司法实践全过程。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存在着基本观念上将刑法注释和立法性解释等同于刑法解释、将解释对象限定为刑法文本、将解释主体限定为有权机关、将解释过程视为对刑法条文的静态释义、机械遵循文本而忽视文本背后的情理价值等误区,以静态和动态划分,可以称之为静态观。刑法解释静态观不利于争议案件的解决,脱离情理价值,与实践不符,且给理论研究带来桎梏。刑法解释动态观,把刑法解释视为一种将刑法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活动,认为所有主体均具有刑法解释的权利(而不是权力)、且解释者应当遵循主体间性,提出解释对象包括规范文本和案件事实两面、且两者之间不断往返,提出刑法解释应当兼顾文本和文本背后的情理价值,认为整个解释过程应当从个人场域到司法场域再到社会场域,是一个以规范逻辑和情理价值为制约、以共时性的主体博弈和历时性的诉讼等博弈的动态过程。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均具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问题反思:刑法解释动态观之提倡。当下关于刑法解释观念的论述,大体可以分为静态观和动态观。静态观既在理论研究中大量存在,又在实践中大行其道。它强调严格遵守文义解释,刻舟求剑的寻求立法原意,偏执的坚守刑法条文是刑法解释的唯一对象,不承认有权机关以外的刑法解释主体,片面强调刑法解释的规则主义等等。司法实践中的静态观念也比比皆是,如片面强调对规则的遵守而不顾实际案情,运用几年或者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法律规定处理当下案件,固守罪刑法定的字面含义而忽视甚至是无视文字含义的开放性和与时俱进性等等。虽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也有动态观念存在,但是,对动态观念研究泛泛而谈不深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司法实践中,部分睿智的司法者将动态的观念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断地根据时代的变化赋予僵硬的刑法条文以新的含义,将电力、游戏装备等解释为财物,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将网上的买卖解释为生产经营等等,以实现刑法正义,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解释的静态观念需要被扬弃,刑法解释的动态观念需要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引起高度重视。从逻辑思维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考察,刑法解释动态观可以分为个人场域、司法场域、社会场域三个场域,或者说三个层次。第二章个人场域:刑法解释动态观之主体研判。刑法解释与法律推理紧密相关,从外在结构来看,二者皆遵循三段论的逻辑形式;从内在机理而言,二者皆具有二元共生的法律推理的实质内容。刑法解释的起点是个体对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初步研判,一方面,解释者不断将未经加工的生活事实陈述出来,转化为陈述事实,再将陈述事实依据证据和实体刑法的构成要件转化为案件事实,使得刑法解释具备“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前提;另一方面,解释者在刑法规范的形式逻辑指引下,找寻和框定与该案法律事实相关联的刑法规范条文,从而具备“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依托。解释的过程,需要解释者以刑法价值目的为导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往返于个案法律事实(小前提)与关联刑法规范条文(大前提)之间,考察二者之间的法律逻辑一致性和社会价值契合性。刑法解释结论,完成于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法律逻辑内在一致性和社会价值契合性及其程度的甄别结论,即个案法律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范条文,以及特定的刑法规范条文是否可以且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特定个案的结论。显然,这一过程是动态的,任何一个从事刑事司法实务,或者说对刑事司法实务具有真实感知的正常人,都会对刑事司法的动态性有所感触。然而,此时的刑法解释结论,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最终的结论,其需要经过诉讼过程的验证,这就是动态性的第二个层次——司法场域中诉讼过程动态性。第三章司法场域:刑法解释动态观之诉讼博弈。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实现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使现实发生的案件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保障人权,保护法益。其主要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刑事判决,而权威的裁判是一个多方参与进行博弈的过程,也就是说个体的刑法解释需要到司法场域这一动态的过程中进行检验。在司法场域,刑事案件取得最终判决,要经历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诉讼阶段,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关于刑法解释的动态博弈。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参与主体都在进行刑法解释,主体之间在进行商谈、博弈,而商谈和博弈本身便是一种动态的过程。诉讼过程中的动态解释,需要不同的个体之间相互尊重,立足本职岗位并尊重其他岗位人员的意见,理性平和的阐述观点,进行沟通,向着实现刑法之正义理念、合法合情合理处理刑事案件、实现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的公平正义”的目标相向而行。第四章社会场域:刑法解释动态观之官民互动。刑法解释经历了个人场域和司法场域动态性解释后,还将进入社会场域,社会场域中的刑法解释也具有动态性。主要表现为,司法者在对案件作出终局性决定,特别是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会通过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对刑法解释与民众之间进行互动,将司法过程中的解释公布于众,不断听取民众对刑法解释的意见和声音,同时也接受民众对刑法解释的观点和主张,在互动博弈中不断修正完善解释的路径方法和欲以判定的结论。“政是众人之事”,关涉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的刑法解释也不例外,需要众人参与。众人在参与过程中,基于个体认知的差异、立场观念的差异、价值取向的差异等因素,必然对刑法解释产生不同的理解,并且意欲说服对方,让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这一说服与被说服的过程,显然是动态性的博弈的过程。第五章保障机制:刑法解释动态观之保障制约。将刑法解释动态观念落到实处,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机制。当下的制度机制中,诉讼过程中公检法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聘用人民监督员和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员制度、强调法律文书说理等机制,隐约可以看到保障刑法解释动态观的机制构建的身影,但还存在不足。应当建立健全或者是完善实质的监督制约机制、平等的对话博弈机制、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严格的法律文书说理机制。通过实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相互制衡,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使得每一方都能够且应当充分尊重其他方面的刑法解释意见。平等的对话博弈机制,在于使参与刑法解释的主体间能够平等对话,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他方意见。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使人人都有权利参与到刑法解释当中,使得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体现民主主义。严格的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在于约束司法者,使司法者将刑法解释的过程公之于众,使民众能够对司法者所进行的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是否合理进行更加便利的监督。第六章个案研讨:刑法解释动态观之实践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刑法解释动态观这一命题,是否具有超越静态观的优越性,是否能够有效指导刑法解释使得解释结论既符合规范逻辑又符合社会情理价值,符合法本身所内涵的公平正义,需要实践的检验。一般案件不足以说明刑法解释动态观的优越性,因为这类案件即使抱持静态观的理念适用静态观的方法进行解释,也未免注定会得出不合法不合理的结论,疑难复杂案件则成为检验两者孰优孰劣的试金石。以于欢案为分析样本,可以发现,于欢案一审判决的刑法解释过程因缺乏刑法解释动态观的理念指导和方法适用而引起舆论哗然,也受到了理论上的责难;于欢案二审时,解释者秉持了刑法解释动态观的理念指引,采取了动态的解释方法,解释结论获得了民众的认同、学界的认可,获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验证了刑法解释动态观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综上,刑法解释动态观既是一种观念立场,也是一种具体方法。刑法解释主体认知的动态性、解释对象的动态性、解释过程的动态性、解释结论的动态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并不是简单的对刑法规定条文的注疏,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将刑法规定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当中,用事实解释法律和用法律解释事实,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寻找最大契合点,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刑法解释动态观符合司法规律,能够有效解决实践问题,值得提倡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