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幸福感作为2012年度的热议话题,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答案。迁徙自由权作为民主宪政条件下公民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个人追求幸福创造着条件,是现代社会成员追求幸福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基础和前提。相比西方国家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护,这项古老的基本权利的充分实现在当代中国却受到了诸多的限制,以致公民无法真实地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迁徙自由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的融合,人们对权利的要求日益迫切,迁徙自由权的充分实现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探讨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实现模式,建立在分析和研究迁徙自由权的基础理论和我国在不同时期采取的实现模式的基础上。迁徙自由权指任何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权自愿并且自由地变更居住地,迁移到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并在迁入地能平等的享有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权利。通过分析新中国成立后迁徙自由权的发展历程得出,迁徙自由权的实现模式表现为完全自由模式和相对自由模式,相对自由模式又细分为严格限制和消极限制。完全自由、严格限制和消极限制这三种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上述模式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暴露出诸多的弊端。为保障公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迁徙自由权,我国可采取渐进式的路径。在这种路径设计中,我们要遵循三个原则、实施的具体路径、并结合三种救济途径来共同落实迁徙自由权的真正实现。遵循三个原则具体是指自由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具体路径是在迁徙自由权尚未入宪的现阶段,由各地方政府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改革,为其真正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当迁徙自由权具备入宪条件时,恢复其在宪法中的地位,为其真正实现提供根本法保障。三种救济途径包括宪法救济、民法救济和行政法救济。通过这种渐进式路径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提供制度保障、法律保障和救济保障,以促进我国公民真实地享有,充分地实现迁徙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