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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近年来,随着版权交易的快速增长,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理论最复杂的一个分支也面临着理论和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其中较为集中和突出的争议是著作人身权能否随同著作财产权一道转让的问题。基于此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有的从著作人身权的人身权属性和法律家长主义等理论视角认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有的则从著作人身权带来的经济利益等角度论证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固然是一种正常的学术现象,但同时也反映了立法的内在矛盾。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个问题上的内在矛盾,使得在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著作人身权转让问题一直没有定论。本文中,笔者首先分析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转让问题的现状以及产生根源。阐释不同思想基础和历史背景形成的两大法系对著作人身权的规定,以及不同的规定对各国著作人身权转让的影响。全面清晰的呈现了著作人身权转让的概貌。然后,对著作人身权转让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著作人身权与人身权的比较中得出著作人身权的二元属性。再从理论方面论证了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表权的可转让性。其次,笔者从制度价值以及规范层面分析,认为出于秩序风险、制度价值、公共利益等考虑,应对著作人身权可转让的情况加以限制性的规定,以实现利益平衡。最后笔者针对我国在著作人身权转让中存在的理论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探究,分析当前有关著作人身权转让的理论模式。提出引入著作人身权转让公示制度和著作人身权部分穷竭制度的构想,以及如何在著作人身权转让中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认为:如果我国著作权人身权的立法能够尽快走出人身权的桎梏,建立完整的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将更加有益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