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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行业协会不断涌现。作为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既是沟通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又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而存在,并以实现某一行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着特有的服务与管理职能。自治权是行业协会最重要的权能,也是行业协会发挥其积极功能的基础。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程序规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致使行业协会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侵害成员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经济法研究就显得格外迫切。本文从界定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入手,深入剖析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如何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程序规制及责任追究。笔者以经济法视角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为核心,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对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进行了界定。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从宏观角度阐述了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进而又对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的情形分别进行了界定。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行业协会享有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其中介性与经济法的第三法域特征契合,其宗旨与经济法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当行业协会发挥其职能,进行确认行业标准、规范成员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活动时,行业协会可以作为经济法调控主体;当行业协会联合成员作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抵制交易等行为时,又以经济法受控主体的姿态呈现。第二部分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在该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行业协会自治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并对行业协会的权源进行了评析,得出行业协会内部成员通过契约让渡私权而产生的自治权是其本质权源。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一种社会权力,而非国家权力。第三部分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程序规制问题进行了论述。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对行业协会进行程序规制的必要性,并指出对行业协会进行程序规制要遵循充分尊重和保障自治权原则、有限规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通过健全自治章程制定程序、完备内部运作程序、建立内部监督救济程序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规制,进而完善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程序规制。第四部分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了细致阐述。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追究机制,即通过行业协会内部的听证、复核、申诉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另一种是外部追究机制,笔者提出适度引入司法审查来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责任追究,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保持谨慎而谦抑的态度,合理限定审查范围和强度,防止司法过度干预影响行业协会的自治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