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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一直以来就是国内外积极探讨的话题。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治理主义在美国逐渐兴起,使得机构投资者更加主动地投入到所投资公司的结构治理中,以通过改进投资对象的治理状况获得溢价。借鉴发达国家,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相当成熟活跃的美国经验,在中国培育积极主义的机构投资者,形成上市公司一般法人大股东、机构投资者及管理层分享控制权,互相监督制衡的局面是较为可行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但我国目前机构投资者还不能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严重等限制,使机构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很难在资本市场顺利取得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权;同时,我国机构投资者自身规模和实力较小,加上自身治理还有许多缺陷,使其无法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另外,部分机构投资者所拥有资金的入市管制也阻碍了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其它法律制度的缺陷也会阻碍机构投资者积极行动。借鉴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可以发现,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是积极治理主义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的推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管制的放松促使了美国机构投资者从采取消极主义到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转变。因此,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开放、股权分置改革的时代,我国也应尽快对我国相关法律与配套制度进行调整,进一步促进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以法律与政策的扶持与引导在研究本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为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