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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界冤案的频频涌现暴露出法官滥用自由心证的现象相当严重,也正是由于法官没有经过合理的程序就直接进入自由心证的环节才会促成冤案的发生,因此必须寻求自由心证的规制之道。本文按照刑事诉讼中的流程顺序对规制自由心证的各道关卡进行分析研究,从证据能力到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再到确定判决,每一层次都要对自由心证进行合理规制。通过规制之道的建立方能使法官的自由心证进入客观公正的轨道。全文共分五个部分,三万五千余字。其中:第一章探讨刑事自由心证的基本理论。在自由心证的内涵方面,本文主要以法官自由裁量权为参照物,通过比较可知自由心证的范围比自由裁量权要狭小。在自由心证的路径方面,本文选取证据属性的角度、司法被动性的角度和确定判决的拘束力角度进行宏观指明。第二章探讨证据能力的消极层面和积极层面对自由心证的规制。消极层面紧密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量刑程序改革,积极层面则主要针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鉴定结论等“人的证据方法”提出完善意见。第三章从证明责任方面探讨对自由心证的规制,本文按照先后顺序阐述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对自由心证的规制。在主观证明责任方面,要保证法官客观的自由心证,不仅要对检察官的主观证明责任进行规范,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还要在主观证明责任的履行方面维持控辩平衡。在客观证明责任方面,由于其没有起到促进主观证明责任履行的作用,因此,要对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进行控制;同时,由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原因的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也并没有使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时逃脱困境。第四章从证明标准方面探讨对自由心证的规制,本文指出目前公诉标准和定罪标准对自由心证规制的不足,进而提出公诉标准应当设置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定罪标准应当设置为排除合理怀疑。第五章从确定判决的拘束力出发,提出确定民事判决对自由心证不应具有规制作用,而确定刑事判决的理由部分对自由心证理应具有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