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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繁荣、国家鼓励大众创业的大环境下进入了发展高峰期。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突出,具体反应在司法层面就是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已成为婚姻家庭类案件外的第二大类诉讼案件。传统的民间借贷依托地缘和血缘发展,多出现在自然人之间,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且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目前我国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无形式上的强制性要求,合同生效无需到有关部门登记。这导致一旦发生纠纷,相关的重要证据可能无从获取甚至至始就不存在,使得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案件事实的审查与认定遭遇极大的困难,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之一是债权凭证缺失即当事人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间借贷规定》,其中第17条是关于仅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责任的规则,旨在指导相关司法实践。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情况每每都在变化,加之该规定的文字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易引起误解,实践中出现不少对该规定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差异理解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那如何更好地在这一类案件中适用该规定仍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论文导言部分引出了关于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责任问题,正文部分则主要分为三章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第一章,首先以适用范围大小、效力层级高低为标准大致将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纠纷证明责任的相关法规分为三类进行阐述;之后总结了《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出台前审判实务中该类案件四种既有的裁判思路,包括出借人主导型、借款人主导型、不当得利型以及自由裁量型;最后从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改判率几个维度分析了适用该条法规的167个案例样本情况,提出具体存在的适用问题。第二章,以证明责任角度分析了具体存在的适用问题。一是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推定。由于转账的原因多种多样,仅有转账凭证就直接假定存在借贷事实,既容易导致错案,也不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被告辩称转账是原告还款的适用语境。二是法规所述的“被告抗辩”是什么性质及对该“抗辩”“提供证据证明”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通过对抗辩和否认种种区别的明晰,可知这里“抗辩”实质是“否认”。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可以明确该条规定并未倒置借贷合意要件的证明责任。第三章,就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明确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据提供,统一类案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认定,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经验法则在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