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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来源以及义务的内容及其判断标准作系统的介绍,通过对于德国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以及新近我国国内一些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提出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属于法定性质,并由此分析了我国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来个来源,并通过与合同法上附随义务之保护义务与缔约过失制度的保护义务的比较和区分,提出了侵权法体系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立我国民法中安全保障义务应有的位置。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合理限度”的具体判断,笔者赞同类型化的趋势,并修正了学者“四标准说”,提出自己的“三标准说”。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本文各部分内容介绍如下:引言,简要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起源以及与我国现有制度的一些区别,同时提及笔者由此想厘清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所应有的位置。第一章,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本体角度出来,主要为了解决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与来源两个问题,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德国法、同本法和我国台湾法中立法与理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并从规范和理论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也引出了笔者的核心观点,即我国法上安全保障义务应属于狭义的、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章,通过第一章的分析与最后引出的观点,第二章主要为了论证该观点。笔者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分别比较了安全保障义务与民法之作为义务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保护义务的关系,着重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的区别;安全保障义务与契约过失责任中保护义务的区别。并最终试图描述出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民法作为义务中的位置所在。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外延的辨析之后,该章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出发,从实证角度提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合理限度”的理解,以及实践中的各种判断标准。笔者自己赞成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并通过归纳分析的方法总结出笔者的“三标准说”。结语,该部分笔者最全文的重点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总结,以此方式结束本论文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