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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Financial Reinsurance)最早可以溯及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最初的形式是劳合社市场内流行的所谓基金型保单(Funding Policy)或滚转保单(Roller)。随着世界市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加之风险的不断增加,传统再保险已无法为原保险人提供完全的保障,满足原保险人的需求,财务再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使用量有了显著的增长,同时也引起了会计人员、投资者以及保险人的大量关注,由于早期的财务再保险惯用滚转式再保费的做账方式,从而有逃避税赋的问题,且并无风险转移,因此一直受到争议。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滥用财务再保险来转移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带来了监管上的诸多困难,引起了各国监管部门的警惕。关于财务再保险的监管,因其特征主要在于财务方面,相应的监管当偏重于会计方面,故各国多在会计法规上加以规范。财务再保险的最大市场在美国,美国和英国的监管规定最为详尽,其他各国规定有宽有严,但一般都借鉴了美国和英国的模式。本文拟对英美国家财务再保险的监管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针对我国的监管建议。在论文的第一章,笔者试图把财务再保险的有关概念和理论交代清楚,为全文的写作做一个理论上的铺垫,可以说,本章是论文研究的起点,为此,本章共分五节来完成。首先介绍了财务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再通过演示财务再保险如何影响财务报表来分析财务再保险的运作原理,在第三节中结合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对其具体分类,第四节中将财务再保险与传统的再保险进行比较,分析其特征,最后分析了滥用财务再保险的危害,使读者对财务再保险有大致的了解。第二章是整个论文的关键部分,笔者在这章中详细探讨了英国和美国对财务再保险监管的基本理论。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是保险监管问题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如果认定财务再保险属于再保险合同,在会计处理上就应当按照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认定财务再保险不属于再保险合同,在会计上就只能按照金融工具来处理,因此笔者重点介绍了英美两国对财务再保险的性质认定方面的规定,并对其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其各自的不同点并试图找出存在差异的原因。然后按照英美两国的规定,对各种类型的财务再保险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对英美两国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介绍,基本完成对英美两国的财务再保险的探讨。在第二章的基础上,第三章详细列举了保险市场相对发达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模式,包括新加坡、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按照第二章的分析思路,对比英美两国的监管模式,详细分析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财务再保险的性质认定,同时列举了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试图从中找出相通的地方,并对我国的财务再保险监管产生借鉴意义。第四章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财务再保险的发展及其监管可能遇到的问题,应该说这一章在全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只有通过本章才能具体解决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监管问题,而我国是否应当监管,应如何进行监管甚至关系到整篇论文的写作是否有意义这一重要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财务再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前景,提出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解决了我国是否应当监管的问题。然后,再从前文的分析出发,详细探讨了我国在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中如何对其进行性质认定,在对其进行认定后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建议我国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信息披露、交易的安全性、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等几个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同时也指出,监管的同时还应对滥用财务再保险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处罚。限于我国还未正式开展财务再保险和资料采集困难的限制,本文只能结合国外资料对我国的监管进行分析和建议,不能就我国现实中的案例做出分析,这不能不说是本文一个最大的遗憾。总的来说,我国对财务再保险监管的研究还不充分,研究还需要大大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