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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萌芽于公元前5-6世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审判机制,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数百人的公民陪审团进行辩论和投票审判,实际是一种“集体民主裁判制度”,随着帝制独裁的出现,陪审制的基石——民主不复存在,陪审制从而消失了。到公元11-12世纪,现代陪审制开始出现:英国王室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建立了公众参与审判的陪审制,并逐渐演化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随着职责的演变大陪审团逐渐消失,而小陪审团得以保留。英国的陪审制随着殖民进入美国,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在美国,12人的陪审团负责案件定性,法官负责根据陪审团的裁决选择适用法律,目前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运用已经很少,随着辩诉交易的广泛运用,刑事案件使用陪审团也在逐渐减少。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则出现了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认定事实并进行审判的参审制,而专家陪审制等陪审形式也在很多国家出现。我国在清末西化运动中出现陪审制的设计,中华民国及苏维埃政府都有陪审制的规定,但是未得以充分施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定了类似参审制的人民陪审制。几经立法的沉浮变迁,到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陪审制再一次进入新的法律框架,因此学界有关学习西方陪审制的要素、完善我国陪审制的各类讨论再次兴起。本文认为,在我国实施陪审制困难重重:立法层面,陪审制并未获得宪法的肯定,制度配套也较为简单,无法构架一个完整的运行体系;实践层面,陪审制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决等-系列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陪审制并不具备设立者所期望的法律价值,如凸显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廉洁等等,陪审制内在功能的欠缺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此外,陪审制非专业化的内在机制和专业化的审判要求存在矛盾,陪审制的历史渊源与中国本土法律思想基础没有必然的联系,陪审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也表明了它的适用范围正在逐步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