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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重要的制度保障。由于程序与实体的二元对立,导致该规则一直存在争议,如果采纳非法证据,则依法而治的现代性法治传统将荡然无存,执法官员也将会因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而进一步恣意违法,程序法也将形同虚设;而排除非法证据,又很可能导致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使公众利益得不到预期的保障。虽然如此,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独特的价值和强大的生命力,世界各国及地区还是纷纷结合自已的法律传统、诉讼模式确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也不例外。而且,从今后的发展趋势上看,排除非法证据,制约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也符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这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没有关于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于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实例。众所周知,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在现实中屡禁不止,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顽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确立无疑是对这一现象的有效遏制,但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对此,笔者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指出我国当前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足及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从比较法的角度汲取国外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熟经验,最终尝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及司法现状,笔者建议当前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正确态度应当是有取有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在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及选择,尽量做到兼顾两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根据所获得的证据的违法性,侵害的程度的大小而加以排除,而不是仅仅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采用原则上予以排除,设置一些例外。对于严重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等保障基本人权的规定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一些轻微违反程序、可事后补救且不影响真实性的证据可不予排除。而为了能够使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则需要从立法上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完善,并有必要构筑相关配套制度,以保障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