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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体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国民党执政期间,成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监察院。监察院是国民政府时期最高监察机关。1948年“行宪”后,监察院成为中华民国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了体例的完整和叙述的方便,本文的国民政府监察院兼指行宪后的监察院)。 国民政府监察院的研究涉及到历史学、政治学、法律学和文献学等诸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尽管目前有关监察院的档案、文献和资料并不薄弱,但研究的成果却零碎而分散,缺乏对监察院历史发展的连贯一致的完整的纵向研究。本文运用这些交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国民政府监察院的组织机构沿革、职能划分、运行机制及其效果与原因作了一番切实探讨,并给予科学的分析与理论的总结,希冀从一个制度、机构的利弊得失中引出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 本文写作的指导思想是力求按照一种新的体系组织内容,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来源、实践基础和法律依据三个方面阐述监察院产生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立足史实,叙述了监察院动荡不定的组织机构,分析了国民党一党专政操纵下的领导体制,论述了国民政府五权分立下的独特建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先分三个时期阐述了监察院法定职权的赋予与变化,再从国民党时期的各种法规条文中透析出这些职权受保障时的貌似严密性,最后又分析了预防监察权力滥用的制约措施;第四部分是前一部分的进一步延续,监察院可谓运作机制健全,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效果却极不理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论证了监察院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 本文认为:国民政府监察院在国民政府时期起过一定的作用,比如,挑战了封建专制体制,加速了监察立法进程等。但是,由于它始终处于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下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它必然是国民党、蒋介石实行党治独裁的工具;同时也决定了它无法克服自身的许多弊端,置自己于一种恶性的内循环状态,导致监察权的腐败、变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