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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土壤是必不可少的,是人类生存的根本。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重视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而污染场地的修复则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污染场地的修复不仅能够缓解当前的土壤污染问题,也能给城市带来新的发展契机。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依据不完善,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项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作为一种环境要素,也没有充分体现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当中;第二,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实践中当无法确定污染者时最终的责任人则可能变为地方人民政府、承继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失公平;第三,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失灵,“有关部门”追求自身部门的利益,相互推诿,弱化了环境管理的职能;第四,修复资金少,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相信,我国在目前的土壤修复中所面临的问题,美国等国家也曾有类似的问题,然而,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了解决本国所面临的土壤环境问题,逐渐的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修复制度,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综合法》确立的“污染者付费原则”;针对《超级基金法》的严格责任所造成的投资者少的问题,2001年修订了《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案》完善了相关问题。日本对责任主体及实现方式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日本规定原则上由“所有人等”承担污染清除责任,该“所有人等”指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若污染行为人并不是其中之人的,则由污染者承担清除污染的最终责任。上述国家的制度和经验,一方面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参照它们的相关经验来解决我国土壤修复中所存在的问题。因此,我国在解决污染场地修复方面的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的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完善我国关于污染场地防治法律体系,保证土壤污染修复有法可依;第二,明确并协调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付费两大原则,合理分配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并对历史污染场地采取特殊规定;第三,明确相关环保部门的职责,强化相关环保部门执法权力,探索污染场地的管理模式;第四,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制度,拓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