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指的是因股东之间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有效运行机制的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股东或董事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由于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隔断,公司僵局导致一种持续的公司停滞和瘫痪状态,这不但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而且对股东、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乃至对第三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都造成严重的损害。“资本多数决”、“资本三原则”、“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传统公司法观念、股东对公司未来可能发生争议的预计不足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与“人合性”特征都是导致公司僵局形成的重要原因。虽然实践中公司僵局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目前有关公司僵局的救济体系还很不完善。从立法的角度看,虽然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为公司僵局的打破提供了“司法解散”的救济途径,弥补了旧《公司法》对公司僵局没有任何规定的不足,但是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其适用条件不明确,与一些国外发达国家公司法中对公司僵局的专门规定相比,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的规定仍显得重视力度不够,新《公司法》提供的公司僵局救济途径过分单一。从司法的角度看,我国法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公司僵局案件的受理持有相当保守的态度。基于公司僵局危害的严重性以及我国当前公司僵局救济现状的不足,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倍重视公司僵局问题,改变当前公司僵局救济途径过分单一的局面,逐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公司僵局救济体系。本文第一章首先通过对公司僵局的定义、特征、分类及危害的概述阐明了公司僵局的基本内涵,并分析了公司僵局形成的主要原因;第二章是对我国公司僵局救济现状的分析,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指出了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对公司僵局问题重视力度不够、救济方式过分单一的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论述了我国应该如何构建一个事前安排和事后救济并重、公司自力救济与司法救济并举的多元化的公司僵局救济体系。事前安排与公司自力救济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应该在公司设立之初就预见到将来公司僵局形成的可能并通过商业谈判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中就如何打破可能形成的公司僵局提出解决方案,此种打破公司僵局的公司自力救济方式包括仲裁、推选临时董事、股份转让、自愿解散公司。事后的司法救济则包括强制股份收买、司法解散、任命临时董事、强制第三人托管、强制公司分立和法院直接司法管理权等多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