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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社会,人们的个人信息片段可能永远被保留在网络之上,而且通过搜索引擎触手可及。日常生活中容易被遗忘的耳语,在互联网之中可以变成永久的生活史,人们从孩提时代开始积累的详细记录将陪伴人们一生。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像是一位“残忍的历史家”。面对逐渐失控的个人信息,一个新的概念——“被遗忘权”悄然兴起。被遗忘权,即“删除权”,其基本含义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除非信息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被遗忘权在学理上属于个人信息权的范畴。我国对被遗忘权的关注来自于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改革。2012年1月,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保护自然人信息处理以及信息自由流通条例(GDPR)草案》中首次出现被遗忘权这一概念。2016年5月,该草案在几经修改后得以通过,被遗忘权在欧盟的保护正式确立。在此期间,被遗忘权在欧盟及我国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我国学者对其本体论、救济论和本土化等问题进行了若干研究,现已达成了一定共识,但仍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其中,被遗忘权的保护标准问题是对被遗忘权进行概念界定和权利保护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亦是目前研究较为薄弱的地带,也是本文研究的中心。本文主体部分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阐述了被遗忘权的保护标准在其概念界定和权利保护中的重要意义。学界已经普遍认同,被遗忘权的内涵是个人信息删除;但被遗忘权的外延,即究竟何种个人信息应该被删除这一问题仍处于持续的争论之中,尚未厘清。个人信息删除标准的确立本质上是对被遗忘权外延的清晰化,这也是本文探讨被遗忘权保护标准的价值所在。第二章梳理了我国现有立法中隐含的被遗忘权保护标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特别是《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已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的相关内容。虽然这些规定与被遗忘权的内在精神不完全吻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也没有欧盟被遗忘权那样充分,但作为临时性的替代,这些规定有权利保护的作用。它们存在于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立法草案之中。经归纳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法律体系中赋予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情形较少,不完全符合当今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三章以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为中心,主要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保护标准,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尽管我国尚未制定明确的被遗忘权保护规范,但是“任甲玉案”通过司法判决提供了将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未被类型化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思路,尤其是提出了“利益正当性”和“保护必要性”的判断标准,使该判决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保护思路是当下被遗忘权保护中较为稳妥的选择。然而,判决中提出的两大标准过于宏观,有必要运用“四阶”比例原则,对信息删除的“目的正当性”、“手段的合目的性”、“手段的最小伤害性”以及“手段与目的的均衡性”进行逐一检测。第四章探讨了欧盟被遗忘权保护标准对我国的启示。欧盟《一般信息保护条例》(GDPR)第十七条是被遗忘权保护中较为成熟的规定,确立了被遗忘权保护的若干情形。另外,欧盟第29号信息保护工作组提出的十三条个人信息删除标准也颇具参考价值。对被遗忘权的保护程度关乎一国的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状况,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不同国家保护被遗忘权的力度不尽相同,这取决于法律背景、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等等。我国与欧盟的信息产业发展状况不尽一致,今后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就不应一味地照抄照搬欧盟的经验,而应选择性地借鉴。第五章是总结了本文试图构建的被遗忘权保护标准的内容及其具体运用。在我国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出台之前,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可以暂时遵循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中确立的思路,以“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辅以四阶比例原则来得以实现。同时,本文拟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提出一套具体的列举式标准,以期为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个人信息删除标准提供一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