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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型犯罪的严重危害结果日益凸显,以及最近几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日益频繁,使得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显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国家保护环境的需求。因此完善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立法就成为了刑法界热门的话题。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国情和时代的要求,对97年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这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性的作用,但是依然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因此,笔者在《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我国环境污染型犯罪的概述。首先,阐述了环境污染型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其与资源破坏型犯罪的不同。其次,从我国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立法沿革来回顾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立法历程。最后,通过分析得出了我国环境污染型犯罪的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罪名规定过于简略和粗糙、既遂标准规定较为模糊以及刑罚种类较为单一且力度不够等等。第二个部分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关于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立法模式及具体罪名的设置,得出对我国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启示,如:立法理念、立法体例、入罪条件、犯罪主观要件等方面都要进一步完善。第三个部分主要阐述从扩大我国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罪名方式来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立法体系。首先,分解现有的罪名。即分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笔者试图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包括的三种污染对象的不同物质特性、刑法的基本原则等来分析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解成污染内水罪、污染大气罪、污染土地罪的可行性。其次,增设新的罪名来补充立法的不足。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增设噪声污染罪和增设海洋污染罪的必要性。第四个部分是对环境污染型犯罪的其他问题的思考。分析了环境污染型犯罪的主观要件中的归责原则。其次,分析了环境污染型犯罪的犯罪形态,并且提出了引入过失危险犯。最后,针对环境污染型犯罪刑罚措施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修改的建议,以求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型犯罪的刑事立法,来促进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