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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在同一笔债权债务之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出现,极大地拓宽了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也增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程度。“混合共同担保”这个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虽然没有被直接法条所提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制度做出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对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制度规定的并不明晰。现如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典各分编也在紧锣密鼓地编纂中。其中,担保法是否以独立的篇章形式存在于民法典中是一个整体而宏观的篇章架构问题,而混合共同担保追偿规则该如何设计则一个具体而微观的规则问题。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作为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的一种衍生权利,因其存在着担保人之间追偿的权利基础不明、各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晰、法条依据不明确的原因,导致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或是缺少法律规定,或是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矛盾。通过对裁判案例的研究中发现混合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是一个争议问题。且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一、在混合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之间有无追偿权的问题上,虽然理论学说中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大阵营,其也成为立法及司法存有争议的理论基础,但是,无疑“肯定说”应是法律所追求的应然状态;二、在混合共同担保有无追偿顺序问题上,应当确定无顺序行使的追偿规则。顺序追偿不利于保护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切身利益,而无顺序追偿则确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无顺序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责任或者是债务人主张责任,从而保证了其自身权利;三、在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数额问题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计算方式,但统一全国审判标准势在必行,只有如此,才能更加公平地保障各担保人的权利。通过对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梳理,可以对其概念和立法进程有一个基础性的了解。然后对上述的三个具体问题的提出和分析,并对德国、法国、美国和中国台湾的混合共同担内部保追偿权制度的域外法进行研究,为上述三个具体问题提供思路,最后对三个具体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分析原因,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