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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是一场以带动拉美、非洲等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现代化为目标,以美国法的传播为手段的法律移植活动。这场运动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持续到21世纪初期才偃旗息鼓。引领这场运动的学者怀揣着促进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的良好愿景,对第三世界国家进行了法律移植,并且呈现出与传统法律移植概念不同的特点。法律移植主体的民间渗透、资本推动以及统一标准化的方式成为这场运动不同于传统法律移植的特点。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声势浩大、影响范围广泛,并且关涉到对发展问题的研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也不例外。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如何合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积极作用,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的稳步前进,成为我国所面临的“法律与发展”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学者开始了对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研究。作为首批研究者,90年代我国学者对该项运动多以介绍性的内容为主,评价性内容较少。即使涉及到少量的价值评价,也与美国学者对该运动的自我反思一致,多为否定性的。这些否定性的价值评价包括对这场运动产生目的及手段的霸权主义与西方中心主义的质疑、对这场运动所提出的法制现代化统一标准的质疑。我国学者所提出的这些质疑与我国当时所处的法律移植输入国的立场有关。然而理论的发展及实践的变化,为我们重新看待这场运动提供了新的契机。从理论上来看,依附理论所强调的世界发展的不可分割性为合理解释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提供了效果和动机,而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则从制度均衡以及制度对经济的保障两个角度,为重新理解该运动提供了合理解释。从实践角度来看,“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企业寻求域外发展提供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资本携带法律”在全球游走已经成为全球化背景下客观存在的活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为落后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无法保障我国企业域外发展的利益,诸如亚投行贷款的风险控制、跨国企业的标准适用以及交往扩大带来的人权保障问题都亟需通过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形成,不由的让我们联想到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二者都是由经济上的强国所引导的、都涉及到发展援助问题、都牵扯到与别国的法律往来。通过对“法律与发展运动”给拉美国家、世界法律秩序以及法学研究带来的改变来看,这场运动并不是毫无意义、充满霸权主义意味的法律传播活动。从对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的推动来看,这场运动对拉美甚至非洲地区的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度、法学教育三个方面产生了积极地影响;从对世界法律秩序的推动来看,这场运动推进了全球治理的进程、推动了当代民主制度的全球化传播、推动了“新商人法”的形成;从对法学研究的推动来看,这场运动丰富了法学研究方法、丰富了对“法概念”的探讨、引发了对“法律”与“发展”关系的探讨、开启了法律移植本体论的研究。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是全体中国人的美好愿景与梦想,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我国的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升。而无论是基于保障投资安全和国家及人民利益的需要,还是基于提升国家影响力的需要,提升我国法治的对外影响力都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对于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的具体做法,我们必须采取批判地吸收与借鉴的态度,避免重蹈其霸权主义的覆辙。从可借鉴的经验来看,应当鼓励民间主体的参与、推进域外法治评估工作的运行,以及在互利共赢的前提下,通过达成纠纷解决协议推动法律输出;从应吸取的教训来看,必须在输出内容上做到有选择性,并充分考虑目标国家的价值差异,以及避免隐性殖民主义倾向在输出过程中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