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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这反映了合理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性,而传统的对渔船渔具的投入式管理手段在应对日趋恶化的资源危机面前已经力不从心,人们急切的需要寻求新的治理和养护的手段来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种基于渔业资源生物特性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产出式渔业管理手段——限额制度,在国际社会的探索下逐步走向历史的舞台。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基本理论。对海洋渔业限额捕捞予以了明确的定义,海洋渔业限额捕捞具有排他性、时效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公地悲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特许物权理论都是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理论支撑。对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基本理论的概述,探究海洋渔业限额捕捞制度的存在基础,更有助于之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制度设计。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法律制度以及评价。在新西兰、冰岛等渔业发达国家,渔业限额捕捞制度已经基本完全实施,覆盖了大部分海域及鱼种,其有较为完善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其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都在法律规定中逐步完善。国外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制度在立法、执法以及流转上都很多优点值得我们参考。第三部分浅析了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制度现状的剖析,发现我国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科学的总可捕捞量设定还比较困难,我国关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流转制度规定不明确,对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监管主体规定还不完善。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的完善。根据上文中对渔业发达国家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的介绍及评析,结合我国目前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反思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并对此进行完善,主要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立法、总可捕捞量的确定、捕捞限额的流转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几方面来优化我国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