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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既不要求有关权利人同意,也不要求支付报酬,还不构成侵权。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以来,各种自媒体长江后浪推前浪,轮流成为社交平台的焦点,而时下最红火的正是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自媒体。短视频制作简单、高效互动,惹得人人争相使用,或从别人的作品中领略风景,或从自己的作品中收获自信,极大的繁荣了社会文化市场。但在短视频中存在着大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随意转载、改编、盗用,著作权人的权益被肆意侵犯。一方面是广大民众从新兴媒体获取信息,丰富生活的需求日益高涨,一方面是著作权人希望自身作品受到法律保护,获取应有利益的呼声不可忽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矛盾的调和正需要合理使用制度发挥作用,既要保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从作品中获取正当利益,又要满足社会公众合理的接触和使用作品。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短视频的发展现状之后,分析了短视频低门槛、广来源、高时效、易互动的特征,总结了短视频著作权专有性脆弱、地域性弱化、更易被侵权的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以短视频爆发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调整,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大大扩张,合理使用的范围已经缩小,合理使用与侵权盗版的界限模糊。第三部分论证了自媒体时代对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介绍了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存废的两种观点,分别从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律经济学分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最后论证了合理使用制度存续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了国际公约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欧美法律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立法理念上偏公废私;立法模式上规则主义的不周延;现行判断标准进一步缩减合理使用范围;在平台责任的规定上有失偏颇。第六部分提出了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立法理念上应坚持利益平衡;立法模式建议选择“规则+列举”的混合模式;判断标准上采用“实质性获益”的客观标准;完善短视频平台的责任规定;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