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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当地居民等,通过法定或非法定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公众参与权,也可称为公共事务参与权,是指公民自愿民主地参加决定和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公共事务,并分享其利益的权利。在行政决策中,参与权主要是指行政决策过程中,公民享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行政决策并对决策机关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它是行政参与权或公共事务参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于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都具有特色的环评制度体系,其不同之处应当从公众参与者的选定、参与方式与时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回馈制度、组织保障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等方面展开比较分析。又因我国的环评制度中对公民参与权的内容还不具体,并且没得到有效的保障,现有的制度是形式大于实质内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其规定无法满足。所以通过借鉴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环评制度,反思公众参与权利为何得不到有效的适用,并且完善我国环评中公众参与权利的保障机制。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就有关制度、法令等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着重依据三个地区环评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两岸三地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发展与现状。首先概括了公众参与环评的理论基础;其次,简述了两岸三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程和现状。第二章对两岸三地环评中公众参与的权利进行比较和探讨。首先介绍了公众参与权利的构成,包括公众参与权利的概念和构成。其次,本文把环评的内容进行拆分,在参与者的选定、公众参与方式与时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回馈制度、组织保障以及司法救济途径方面是如何体现公众参与权利的,从而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公众参与权利进行探讨,找出公众参与权利在我国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环评制度体系保护中的共同问题,从信息公开对于公众参与权利的重要性、参与者范围是实现公众参与权利的要件、参与方式对公众参与权利的影响、公众与专家之间出现的信任危机、以及公众参与权利需反馈和救济制度的角度,为下文保护我国内地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权利作了铺垫。第三章根据上文的反思明确了在环评中保护公众参与权的方法:一是政府和专家要获得公众的信任;二是在完善环评的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公众参与权利进行保障;三是公众需要加强环境意识,才能真正的享有公众参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