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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深入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此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断诉至法院,大量各式各样的高科技、新型电子证据摆在了法官面前,从而使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审查认定、证据展示等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就是以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为引,着重从司法实务方面对网络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效力,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认定,以及对举证弱势方当事人的救济和在庭审中电子证据的展示等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一些保障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构想,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电子证据的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改进。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所选取案例的案由、案情及一、二审裁判认定,并提出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概括罗列了本案的这些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本文以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为核心,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在实践中的各种观点作出评价,明确阐述了笔者的观点。首先,通过对网络中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实际情形的分析,论述了网络证据公证保全效力认定的标准。其次,针对电子证据的特征以及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各方面分析,论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判定电子证据证明力问题上的实际运用。再次,通过对电子证据举证弱势方的救济方式分析,阐明了对电子证据举证责任的观点。第四,从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对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展示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最后,对实践中保障电子证据证明力提出了一些构想:1、应加快电子证据立法,确立电子证据为独立的证据种类;2、应对法官在自由心证原则下认定电子证据证明力进行多方面的监督;3、司法实践中确立一定的制度保障电子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