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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及发展的根本动因,现代社会数字传播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全面、深刻的冲击,相应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就成了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议题。在信息社会中,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制裁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和保护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要适当减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正是基于这种现实需求,美国最早出台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机制,即“避风港制度”的确立,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其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的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与删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无疑是现实而可行的。我国亦在2006年5月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传播的“避风港原则”,其核心内容也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此程序的引进对于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它一方面可以用在认定间接责任中,能够让一方在某种程度上知道第三方的非法侵权行为,有利于版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有利于使网络服务商从每天搜索和评判他们有可能被关联的侵权行为的活动中解放出来,更加有益于网络服务产业的成长。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及对比的方法系统阐述中美两国“通知与删除”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相关的立法规定及其含义,并指出我国在网络版权立法中的不完善之处及合理的完善措施,以免将立法为网络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其中第一章主要介绍“通知与删除”规则在美国相关立法中的规定;第二章则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论述我国的“通知与删除”规则;第三章则对中美两国该规则的具体含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规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指出了“通知与删除”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如不合格的通知是否导致网络服务商成立主观上的“明知和应知”,以及该规则下相关各方是否真正达到了利益均衡;第五章是对我国“通知与删除”规则的立法规范加以完善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