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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正、高效的司法成为司法改革的原动力,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优化检察权的配置成为众议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在探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对公诉权的改革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这是依附于检察权的讨论,未能彰显公诉权自身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刑事司法改革中所具有的突出意义。从检察改革的角度,应当构筑以公诉权为核心的权力配置,而其关键则是实现对公诉权的优化配置。优化配置为经济学概念,其主要是指在资源供给有限和需求无限并存的条件下,最合理地分配资源,使其发挥最佳效用。本文主要运用了法经济学的相关分析方法,对公诉权优化配置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共约三万字。第一部分对公诉权以及公诉权优化配置的相关理论进行了介绍。文章认为:第一,公诉权是一项司法请求权,其具有监督性、主动性、程序性、谦抑性等特征。公诉权以实现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为核心,但其也制约侦查权、审判权的行使,同时也担负着保障被追诉人、被害人权利之责。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起到过滤证据、调控案件的作用,以减轻司法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第二,由于犯罪数量的激增、犯罪类型的变化,给各国刑事诉讼带来的现实压力,必须在法律资源稀缺和法律资源供给垄断的现实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其中重要一环就是公诉权的优化配置。公诉权的优化配置实质是指在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通过对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分配来实现公诉权公正、高效的运作,以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双重目的。其通过公诉权的分配与运行,改革公诉制度和创新机制,厘清公诉权与相关权力边界,理顺权力与权利之关系,平顺其间的冲突抵牾之处,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公诉权的配置和权力运行现状的探讨。文章认为:我国目前在公诉权的配置和运行中主要存在权力的性质不明,导致公诉权受抑制;刑事诉讼立法过于强调对犯罪的打击,导致公诉权的配置向打击犯罪倾斜;对公诉权追诉犯罪的功能的片面重视,导致权利保障功能的缺失;起诉与不起诉权的不当行使;公诉权的监督方式存在的缺陷以及一些其他因素对权力配置与运行的影响,如部门本位主义、诉讼理念等方面。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公诉权优化配置的指导原则和具体制度构建以及建立相关配置制度的探讨。文章认为:应当在合法性、合司法规律性以及效率性原则的指导下,改革现有公诉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以达到优化配置权力资源,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目的。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举措:第一,通过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刑事和解不仅是作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个酌定情节,并且其对于消除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抗具有积极作用。建议在诉与不诉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考察期限,在该期间,被暂缓不起诉人应履行一定的义务,考察机关依据被暂缓不起诉人的表现,在考察期满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第二,建立辩诉协商制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检察官与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参与下可就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协商。第三,建立量刑建议制度。主要是指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对于被告人的刑罚种类和具体刑期进行列明;在定罪程序之后构建一个独立的量刑答辩程序,使得控辩双方的在量刑问题上更具对抗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第四,建立侦诉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由静态转入动态,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并规范侦查行为;在判决下达之后,公安机关可就判决内容提出书面建议。第五,建立公益诉讼。在公诉权的配置中,应尽量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对公诉权行使的影响。检察机关作为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原告,享有原告的所有诉讼权利和履行原告义务。第六,相关配套制度构建。主要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分配与运行的相关内容:首先,限制检察长的指令权,该指令权应以“法定主义”为限,加大主诉检察官的改革力度,形成主诉检察官直接向分管检察长负责的制度,使主诉检察官成为真正对案件具有决定权的主体。其次,将检察业务与检察事务相分离。检察官主要负责检察业务,检察事务官予以辅助,而检察行政官则负责办公、政工、纪检、监察等工作。最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从用人机制与考评机制入手,着力推进检察机关人事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