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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胡塞尔《逻辑研究》中提出的“范畴直观”理论为研究课题,考察主要包括从1893/1894年“《逻辑研究》的准备工作”至第二版《逻辑研究》(1913)为止。《逻辑研究》在处理最为核心的逻辑学及其基础的问题上与心理主义分道扬镳。对此问题之处理,第六研究中的“范畴直观”理论是打通逻辑学和现象学决定性环节。可以说,《逻辑研究》尾声推出的“范畴直观”其实位于整部理论的中央。这就在于它既是涉及纯粹逻辑学的核心任务的实现,也是现象学认识论获得明见性的核心环节。因而,本文不是沿着直观理论的线索将范畴直观理解为分化出来的问题,而是遵循如何于逻辑学与现象中寻求一条通路之基本领会将范畴直观考虑为直观理论与范畴理论的中间环节的思路来着手。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考察了范畴直观的心理主义问题渊源。本章考察了胡塞尔全集第四十卷中题为“《逻辑研究》的准备工作”的手稿,通过分析胡塞尔批判布伦塔诺“双重判断”的积极意义,得出这样的结论:两人在判断理论方面的分歧,激发胡塞尔提出了独特的“事态”概念,为纯粹逻辑学的范畴理论做了最初的准备;在表象理论方面的分歧表现为胡塞尔看到了表象在直观和代现方面的区分,开发出了描述心理学具有超越性的表象理论,这两方面的研究工作为《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概念的诞生提供了可能性。第二章考察了胡塞尔纯粹逻辑学独特的范畴理论,指出了“事态”概念对于纯粹逻辑学范畴理论的构成意义。本章首先考察了以往范畴理论的困境,这里主要涉及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范畴和康德认识论范畴;进一步考察了胡塞尔独特的范畴理论与其在纯粹逻辑学中的理论位置。进而得出结论:胡塞尔的范畴理论通过补入一门指向“事态”的表象理论恢复了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范畴的实在性,也在这个意义上超出了康德的范畴。此处指向“事态”的表象理论在“第六研究”中被进一步发挥为范畴直观。第三章考察了范畴直观如何为纯粹逻辑学奠定现象学基础的问题。本章首先在《逻辑研究》充实概念的框架下区分了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并阐发了感性直观的奠基作用对于纯粹逻辑学范畴的意义。其次考察了两种范畴直观,即形式综合的范畴直观和普遍直观。前者作为个别真理之充实于事态相即处显示出“意义”;后者作为普遍真理之充实于事态之不同显现抽象出全部范畴本质,两者均以事态为本质性表象基础。最后,在对应现象学事态的不同内涵考察了纯粹逻辑学的明见性概念,以及遗留下来的范畴代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