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经济学文献中,关于效率概念的理解莫衷一是,如果从经济学的中心问题——“知识问题”的角度去理解效率概念,则会发现效率的真正内涵在于促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知识的创造、发展和运用,这就是所谓动态效率。效率概念本身并不能揭示效率是如何达致的,效率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某种手段或措施。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制度是一种激励系统,人们的行动受到制度的激励导向的影响,因此制度恰恰具备了引导人们去创造、发展和运用对人类社会有益的新知识的可能性,此即制度动态效率的内涵。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证明,具备某些特征的制度确实可以促进人们发现、发展新知识以用于生产性活动,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些特征包括制度对产权的清晰界定、对产权自由交易的保障以及构建信任秩序。争议的实质是产权纠纷,争议使人们不得不将资源耗费在非生产性活动上。但有社会便有争议,对社会而言,争议既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又是一种资源浪费,是非效率的。就我国目前劳动关系领域而言,劳动争议的形势不容乐观,劳动争议频发、用人单位侵权现象严重、劳动争议解决明显非制度化及争议易激化的现状表现出制度低效的影子,很容易使人联想起理论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弊端的讨论。以具有动态效率的制度所应有基本特征的理论来分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结论是肯定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着产权界定不清晰、不利于劳动产权自由交易及不利于企业内部互信以及政府公信力的树立等问题,这是典型的动态效率的缺乏。对应于上述问题,可以从改善制度动态效率的角度,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