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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本次改革最大亮点的在于审判权能的重新配置,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中不再负责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同职同权+异职异权”的“双轨制”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学界对此赞赏有之,认为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突破了以往职权共享的混合审判模式;批判亦有之,因为司法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未实现陪审员的实质参审。基于此,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为视角,以陪审员的权力分配为切入点,探寻阻碍陪审员实质参审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文章第一部分以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司法基础开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阐释了审判的对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内涵。其次,对二者的权力配置进行论述,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主体应分别由陪审员和法官来担任。最后,介绍当今社会陪审员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发掘权力配置的共性问题,包括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与大法系参审模式,为下文的分析借鉴提供理论基础。
文章第二部分对中国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历史演变与陪审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介绍,尝试发掘我国人民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本土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陪审制度从产生到正式确立再到《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过程。其次,回顾国家面对此次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立法期许,指出立法过于保守,并未实现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实质参审。最后,分析了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双轨制”的权力运行结构,发现在当前的职权分配模式下,存在陪审员的裁判权易被虚化的现象。
文章第三部分基于前两个部分对陪审员权力配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我国“本土问题”的探讨,深入剖析了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困境,包括理论层面事实认定的对象范围模糊不清,制度层面陪审员权力机制阙如,以及实践层面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方式不规范等。
文章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我国当前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困境,针对性地规划了中国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未来。首先,采用实用主义路径,明晰事实认定的权力范畴。其次,完善陪审员职权分配机制,包括在条件成熟时彻底实行“异职异权”的权力配置模式,以及明确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权。最后,通过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保障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
文章第一部分以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司法基础开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阐释了审判的对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内涵。其次,对二者的权力配置进行论述,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主体应分别由陪审员和法官来担任。最后,介绍当今社会陪审员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发掘权力配置的共性问题,包括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与大法系参审模式,为下文的分析借鉴提供理论基础。
文章第二部分对中国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历史演变与陪审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介绍,尝试发掘我国人民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本土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陪审制度从产生到正式确立再到《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过程。其次,回顾国家面对此次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立法期许,指出立法过于保守,并未实现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实质参审。最后,分析了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双轨制”的权力运行结构,发现在当前的职权分配模式下,存在陪审员的裁判权易被虚化的现象。
文章第三部分基于前两个部分对陪审员权力配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我国“本土问题”的探讨,深入剖析了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困境,包括理论层面事实认定的对象范围模糊不清,制度层面陪审员权力机制阙如,以及实践层面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方式不规范等。
文章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我国当前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困境,针对性地规划了中国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未来。首先,采用实用主义路径,明晰事实认定的权力范畴。其次,完善陪审员职权分配机制,包括在条件成熟时彻底实行“异职异权”的权力配置模式,以及明确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权。最后,通过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保障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