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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最后阶段,是指当事人双方中在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情况下,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我国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的实现。因此,依据此制度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实体法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施,更深意义上讲它关系到我国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乃至和谐社会的稳定。然而,在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实现,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顺利获得执行,强制执行不能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轻则损害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样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诉讼效能的发挥,更严重的将会扰乱整体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良性的运转,从而逐渐的消弱人民群众对公力救济的信心,动摇法治的根基。因此,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民事执行单独立法迫在眉睫。本文首先从法院执行难的现状出发,运用具体的数据说明问题,比较清晰明了的剖析我国“执行难”存在的现实问题,而后又通过分析研究民事“执行难”问题几方面的具体表现以及现实的影响,更深刻的诠释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它涉及面之广,涉及程度之深,经历时间之长,解决之困难。其次,深入探析民事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第一我国有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相对落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很难操作;第二相关的配套体系也存在缺陷,这具体表现在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上,审执不分,职能过于宽泛,当事人的实体利益的不到保障;上下级执行机关之间实行统一领导,与司法独立原则相违背等等,这就导致了执行机关怠于行使执行权和滥用执行权,使公正与效率价值无法真正实现;同样在体系配套方面还缺乏执行与执行监督的相关规定,由于执行员垄断了关于执行的全部权利,,对于执行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只能由其自行解决这就为救济途径的有效性留下了阴影;第三法院内部也有其自身原因,执行人员法律知识、理论素养参差不齐,执行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这也为民事执行带来的阻碍;第四,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法律的权威性在公众眼里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力量的干预,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这些外部的原因同样也给顺利获得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阻力。本文第三部分以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其他国家和地区,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明确的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日本、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将民事执行独立立法,如日本的民事执行法、台湾的《台湾的强制执行法》1934年7月3日制定并沿用至今,1982年,瑞典新的《民事执行法》开始生效。德国、意大利等国将强制执行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中。而瑞士则是将民事执行制度编入破产法中。从其他各国的执行立法的情况来看,制订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已经是大势所趋。最后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破解民事执行难之对策。首先,就是要加强执行立法,完善民事执行的法律体系。其次,要坚持司法改革,完善我国执行体制。第三,要加大执行投入,提高执行能力。最后指出,解决“执行难”的最根本的就是培育法治文化、树立司法权威和构筑社会诚信机制。以期待对“执行难”的理论与实务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