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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有关脑死亡立法的呼声很高,而脑死亡立法的合宪性问题不可回避。脑死亡立法并不侵犯我国宪法隐含保护的生命权,恰恰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积极保障义务。传统死亡标准下看似抢救病人的行为在实际上有损公民的人格尊严,脑死亡立法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了维护我国宪法保障的人格尊严。同时,脑死亡立法亦符合宪法所倡导的“爱人民”、“爱科学”等社会公德的内涵。纵观中外,脑死亡立法已然是大势所趋,它不仅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而且具备实现可行性。当然,立法的开展必须符合宪法理念,不得超越宪法界限。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建议由全国人大进行专项立法,尽快制定《脑死亡法》以示对生命的敬畏。根据比例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立法要体现公正性与民主性。同时,《脑死亡法》还需明确死亡判定标准,规定脑死亡的判定主体、宣告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以保证脑死亡判定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