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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沉浮,融资租赁终于迎来又一春。如今中国的融资租赁蒸蒸日上,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居世界第二。与此同时,融资租赁的法律纠纷也呈井喷态势。在对上海地区70个融资租赁审判案例进行研究后,笔者意识到分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于审判实践的重要性。分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首要问题是对这种独特法律关系作出界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传统租赁关系、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关系等相似,但以上几种法律关系都无法很好地概括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此需要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做出专门规定。与此同时,作为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连结基础的是出租人所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已经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尤其当这种所有权与善意取得制度交织时,裁判难度较大,需要我们对这种所有权作出认定。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认识融资租赁的创新类型。文章一共分了五章,内容包括:第一章——在对70个融资租赁案例进行分析基础上,指出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包括融资租赁与类似法律关系区别不明显,区分难度较大;司法审判不能很好把握这种法律关系,从而对合同解除、租赁物归属、租金处理以及违约金等的处理不到位,这种不成熟归根到底还是理论研究的薄弱;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与善意取得制度交织时,如何处理难度较大。第二章——分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独有特征,以及对这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学说和立法例,同时也分析了我国的融资租赁立法情况,从而能够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指明方向。第三章——首先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进行解剖,逐一分析出租人与出卖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明晰这种法律关系的特点,从而作出准确界定,并确定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分析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法律关系难题并逐一破解。第四章——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影响重大的所有权问题作了专门阐述,指出这种所有权的特别之处,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融资租赁所有权与善意取得制度冲突的现象进行协调。第五章——分析了融资租赁一些创新类型的法律关系,这些创新类型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给予准确认定,同时也应当对融资租赁创新做出很好的监管和防范。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紧扣立法与社会热点,结合2014年2月2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13日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13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还原融资租赁本来面目,准确把握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判断标准,助力司法审判实践。(2)研究方法上,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在指出中国实践中存在的融资租赁难题基础上,借鉴他山之石,吸收美国、日本等融资租赁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以及所有权保护等方面的成熟经验,结合活生生的司法案例,准确揭示出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在于: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权以及“融物”属性。从而避免对融资租赁理解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