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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贸易品进出口规模也在持续增长,生产贸易品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尤其是国际贸易碳排放问题引起广泛热议,围绕其污染情况的认识和污染责任的认定等问题,国际社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长期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承接了更多的“高能耗”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品对本国价值创造能力不高,但却造成国内更多的碳排放,被发达国家指责是气候变化的始作俑者,为此发展中国家应该明确在国际贸易中自身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水平、污染转移情况和污染的回报率。一般来说,一国出口产品是为了满足他国的生产和最终需求,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贸易品的受益者,贸易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理应由两者共同承担,但是现行的“领土原则”碳排放责任核算方案却把碳排放责任都归于生产者,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为了克服“领土原则”的弊端,国际社会提出了“消费者原则”,但是在这种核算方案下,生产者很难做到主动减排,消费者主动承担碳排放责任的意愿也不高。在“领土原则”和“消费者原则”争论不断的情形下,贸易隐含碳责任界定方案一直停滞不前。因此,本文对贸易碳排放污染情况和责任核算的研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现实意义:(1)帮助多数发展中国家扭转国际环境谈判的不利局面;(2)为多数发展中国家贸易转型提供合理依据;(3)为国际社会提供一种解决贸易隐含碳责任核算问题的思路。本文在综合国内外关于贸易隐含碳、贸易增加值规模测算和贸易碳排放责任核算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整理出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基于WIOD数据,采用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测算各国贸易隐含碳含量和贸易增加值含量,分析了全球及六大经济体贸易碳排放污染水平和动态演进趋势、贸易碳排放的转移流动规律,和各经济体出口品的污染回报率,明确了各主要经济体的贸易隐含碳的污染情况,为进一步的责任核算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然后在“责任共担原则”下通过构建“获利因子”和“效率因子”结合各国之间的实际贸易情形,尝试对贸易碳排放责任进行界定,并比较基于“领土原则”、“消费者原则”和“责任共担”三种视角下的各国碳排放责任的变化。研究发现:(1)全球贸易碳排放污染水平很高,样本年间贸易隐含碳在全球碳排放量中所占份额均超过21%,仍有增长趋势,且主要经济体之间贸易隐含碳转移规模较大,贸易隐含碳已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研究中至关重要的统计指标,其责任认定问题关乎到许多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的切身利益,不容忽视;(2)隐含碳在国际间的流动规律大致是由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国际贸易中,隐含碳的净出口国大多为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俄罗斯、印度),净进口国为技术密集型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欧盟、美国和日本)和以原材料和初级加工品为主要出口品的发展中国家(如巴西);(3)国际贸易中,技术密集型和服务业密集型的发达国家(如欧盟、美国和日本)是“高碳回报率”国家,能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如俄罗斯、中国、印度)是“低碳回报率”国家;(4)样本年间,欧盟、美国和日本等技术密集型和服务业密集型的发达国家实际碳排放责任被低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资源密集型发达国家前期的实际碳排放责任被高估,后期被低估;中国、印度和俄罗斯等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国家的实际碳排放责任被高估;诸如巴西类的以原材料和初级加工品为主要出口品的国家实际碳排放责任也被低估。(5)样本年间欧盟、美国和日本等技术密集型和服务业密集型国家对“高排放”产品的内部需求和国内生产出现较大的缺口,中国、俄罗斯国内生产较内部需求出现较大的盈余。说明许多发达国家的“高排放”产品的需求正是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高排放”产品生产盈余的进口中得到满足。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1)贸易隐含碳与贸易增加值相结合分析各国出口品污染回报率,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找准全球贸易的定位,为其贸易结构调整提供依据。(2)在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案停滞不前的背景下,通过构造获利因子和效率因子,结合国家间特殊的贸易情形尝试分配贸易碳排放责任,在保证公平的同时,最大程度的阻止贸易中碳泄漏的发生。本文不足之处有两点:(1)因全球投入产出表的编制和各国各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的获得较为困难,受数据限制,本文只能对1995—2009年全球贸易的隐含碳问题进行研究。(2)本文在共担责任模型中采用的获利因子是基于“受益原则”构建的,而出口增加值只是一国受益的静态体现,实质上一国在贸易中的受益也包括因国外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对国内生产环境的改变等动态因素,但因其在量化上较为困难,所以本文仍采用静态受益的贸易增加值来表示。